(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在法治軌道上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新華社北京12月10日電題:在法治軌道上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新華社記者楊維漢、陳菲
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指出,“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積極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廣泛、有機銜接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
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離不開法治的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通過完備的法律制度和規範體系,推動和保證憲法確立的制度、原則和規則得到全面實施,推動和保證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和實踐要求得到充分貫徹,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小標題)構建保證和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
今年12月4日是我國第八個國家憲法日。河北省固安縣彭村鄉方城村文化廣場熱鬧非凡,人們從四面八方趕來觀看普法匯演。
“這個‘農家法事’快板書真不錯!讓大家知道可以通過法律解決生活中的矛盾。”61歲的高樹懷老人説。憲法宣傳週期間,河北省固安縣依託法治廣場、法治教育基地,通過普法匯演、鄉村“大喇叭”等形式開展憲法宣傳,讓法治思想深入人心。
開展憲法學習宣傳教育,是全面貫徹實施憲法、不斷髮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基礎工作,也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任務。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中央宣傳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召開的“全面貫徹實施憲法,不斷髮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座談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發言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實施憲法,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就是為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當家作主,新時代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和實踐要求與之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
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羣眾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規定了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重要原則,構建了保證和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
“這些都是我國憲法制度發展的歷史邏輯、實踐邏輯、理論邏輯的必然要求和集中體現,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了系統有效的制度載體和運行機制。”沈春耀説。
(小標題)通過法定途徑在人大工作全過程體現人民民主權利
今年10月,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令人關注的是“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被寫入草案。
今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對施行30多年的全國人大組織法首次作出修改,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全過程民主寫入法律,從制度和實際運行上確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據悉,監督法也將進行修改,體現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完善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措施。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一系列與人大制度息息相關的基礎性法律密集駛入“修法”軌道,意味着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保證和發展人民當家作主將擁有更加堅強的法治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制定並推動實施一系列加強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的法律制度,使人民民主權利能夠通過法定途徑、渠道、方式、程序,真實、生動、具體地體現在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環節、全過程,確保黨和國家在決策環節、執行環節、監督落實環節都能聽到來自人民的聲音。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完善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和體制機制,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範高效運行更好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為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踐提供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小標題)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
近日,江蘇省崑山市委就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出台實施意見,推進基層立法聯繫點建設。這是崑山積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立足實際、服務國家立法與地方治理的又一生動實踐和制度成果。
自2020年8月掛牌以來,崑山基層立法聯繫點共參與27部法律草案立法徵詢任務,10000多人次參與徵求意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幹部羣眾、企事業單位、網民等參與國家立法的熱情日益高漲,法治意識也不斷增強。
這是立法機關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傾聽人民聲音、凝聚人民智慧的生動寫照。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共有202件次法律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有約110萬人次提出307萬條意見建議,許多重要意見得到採納。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現為了人民,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施依靠人民。
從立法項目立項到法律草案審議,從草案起草、廣泛徵求意見到備案審查,從立法公開到法治宣傳教育……可以看到,我國立法工作全部流程、每個環節都在努力反映和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貫徹和落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踐要求、發揮和彰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優勢。
“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過程中,首要任務就是要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莫紀宏指出,只有通過制度和法律,才能把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全過程”明晰化、程序化,確保人民始終成為公共決策的主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