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能否做到公平公正,直接關係刑罰執行效果,影響司法權威和公信力。記者8日從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新聞發佈會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嚴格規範減刑、假釋工作,確保案件審理公平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羅智勇表示,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將違規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作為六大頑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暴露出來的問題主要為:減刑、假釋案件過於依賴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材料,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不少案件審理流於形式,監督缺乏有效手段,導致有的案件關鍵事實未能查清,矛盾和疑點被放過,甚至一些虛假證據得以矇混過關。
羅智勇介紹,本次出台的意見共20條,從準確把握實質化審理基本要求、嚴格審查實體條件、切實強化案件辦理程序機制、大力加強監督指導及工作保障等四個方面,進一步細化了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工作要求。
意見提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全面審查刑罰執行機關報送的材料,既要注重審查罪犯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同時也要注重審查罪犯犯罪的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切實防止將考核分數作為減刑、假釋的唯一依據。
意見強調,堅持主客觀改造表現並重。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既要注重審查罪犯勞動改造、監管改造等客觀方面的表現,也要注重審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觀方面的表現,綜合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
在審查減刑、假釋案件的相關證據材料方面,意見提出,應當認真審查罪犯的考核分數的來源及其合理性;對於罪犯的認罪悔罪書、自我鑑定等自書材料,要結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認真進行審查。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審查方面,意見強調,對於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應當注重審查罪犯是否具備該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專業能力和條件;“較大貢獻”或者“重大貢獻”,是指對國家、社會具有積極影響,而非僅對個別人員、單位有貢獻和幫助。
針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容易流於形式等問題,意見在充分發揮庭審功能、健全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調查核實權、強化審判組織職能作用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意見提出,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圍繞罪犯實際服刑表現、財產性判項執行履行情況等,認真進行法庭調查。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履行職務,並充分發表意見。
此外,意見針對減刑、假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權力運行,提出着力構建內部監督、外部監督有機融合的全方位制約監督體系。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刑罰執行機關在減刑、假釋工作中堅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公正、高效開展。
兩高兩部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按照意見要求,依法嚴格落實相關制度,完善相關程序,健全配套機制,並且要加強保障,進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設和運用水平,適應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需要。
(來源:新華社)
【編輯:姚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