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康網6月3日訊 老馬 在明尼阿波利斯警察殺害喬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之後,抗議活動和騷亂席捲了整個國家,這顯然表明美國仍然沒有吸取教訓。
在抗議喬治·弗洛伊德遇害的示威活動中,一輛警察巡邏車在布魯克林被點燃
紐約時報專欄文章作者寫道。抗議活動不一定只是關乎弗洛伊德之死,而是關乎該事件所代表的野蠻和屠殺:國家可以毫無約束地壓迫黑人和奪取黑人生命而不受懲罰。
這是一種憤怒,對感到無助、被騷擾、被追捕、被侮辱、被剝奪人性的憤怒。悲劇週而復始直到人們感到精疲力竭、被榨乾的憤怒。這是一種對每一個層面上的掌權者的憤怒:面對人們要求徹底改革、要求法律公正並在該框架下受到平等待遇的呼籲,從官員個人到地方、州和聯邦政府均無動於衷。
當人們感到無助的時候,彷彿已經一無所有,彷彿生活已經危在旦夕,一場洶湧、澎湃、漫無目的的憤怒爆發,是合乎邏輯的結果。
你毀掉人們的希望,他們就毀掉你的財產。
我們對社會正義和警察使用武力問題的頑固態度,成為最後一根稻草,壓垮了感到受漠視和侮辱的一代人中的極端者。
我們可以哀嘆其中一些抗議活動所遭受的暴力,但我們必須認識到,被迫生活在一個每天因自己的膚色而感到擔驚受怕的世界和社會,也是一種暴力的形式。
這是一種日常瀰漫在空氣中的啃噬人心的暴力。每當警察靠近時,即使沒有犯罪或違規行為,這種暴力也會令一個成年男子不寒而慄、咬牙忍耐。
實際上,美國不僅是這種暴力的發源地,而且可悲的是,只有暴力才能讓它有反應。到那時人們才關注起來,耳朵豎起來,新聞工作者才到達現場。
在民權運動期間,抗議者實行非暴力抗議,但他們經常遭到暴力襲擊,正是這種暴力刺激了行動。
1963年,在阿拉巴馬州伯明翰第16街浸信會教堂爆炸案中,四個小女孩喪生;同年,梅德加·埃弗斯(Medgar Evers)被害。針對抗議者的暴力在電視上傳播之後,1964年《民權法案》得以通過。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遇刺、騷亂席捲全國之後,通常被稱為《住房公平法》的1968年《民權法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