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守護特區揚帆遠航

新華社北京6月20日電 18日至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審議,邁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一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在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事關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事關更好保障香港社會根本利益和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事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和香港長治久安。國家層面立法工作的迅速啓動和有力推進意義重大。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適應新的形勢和需要,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作出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為憲制依據制定相關法律,是完成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關鍵環節和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起草過程堅定製度自信、堅持問題導向、突出責任主體、統籌制度安排、兼顧兩地差異,着力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從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個層面、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個方面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並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互補關係。這無疑是中國立法實踐的又一創新,充分體現了中央依憲治國、依法治港的理念與擔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於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等六方面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草案還對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需要指出的是,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負有最大和最終責任,必須有實際抓手,才能對極少數犯罪行為產生有效震懾,更有力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社會的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去年發生“修例風波”以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風險凸顯,尤其,社會持續動盪,街頭暴力肆虐,“港獨”言行猖獗,外部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對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亦嚴重踐踏香港法治、破壞社會穩定、重創經濟民生,對香港700多萬市民的權利自由和切身福祉構成直接侵害。沒有國哪有家,中央重拳出擊,依法治標治本,就是要依法打擊極少數賣國、禍港、殃民的害羣之馬,讓廣大香港同胞和絕大多數遵紀守法在港居留、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保護。亟盼驅散亂象陰霾的香港社會大眾對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高度關注,各界人士踴躍表達支持、建言獻策。香港社會愈加認識到,必須就維護國家安全劃清紅線、築牢防線,嚴厲打擊、有效遏制極少數違法犯罪行為,香港方可儘快平息動盪、恢復秩序、重回正軌。有一部撥亂反正的安定之法,才能守護好廣大香港市民的家園和各國投資者的發展熱土,才能為香港解決深層次問題、實現更好更大發展保駕護航。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必將有力推動香港由亂而治、重新出發。我們期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早日通過並公佈實施。我們堅信,依法構築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屏障,“一國”之本更加鞏固,“兩制”之利就能更加彰顯,香港發展的前景必將更為廣闊,特區必能破浪前行、揚帆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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