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攔道向市領導下跪喊冤 檢方:罪輕不訴

  去年3月,廣東省珠海市的多位村民攔道向市領導下跪反映問題,事後,周健文、郭枝榮等5人被抓,時間最長的被刑拘3個多月。近日,他們分別拿到不起訴決定書。檢察院的結論是,周健文等三人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郭枝榮等兩人因其他事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其犯罪情節輕微以及有認罪、悔罪表現,均決定不起訴。

  下跪對象為珠海市領導

  30歲的周健文是珠海市香洲區南屏鎮十二村社區的村民。昨天下午,他在電話中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包括他在內,5位因為“下跪事件”被抓的村民近日均拿到了不起訴決定書。

  周健文介紹,“下跪事件”發生在去年3月18日15時許,地點是珠海市香洲區南屏鎮屏北二路附近。

  據介紹,村民的訴求與土地問題有關。1988年,原珠海市國土局和原南屏鎮十二村村委會簽訂協議,將3500餘畝土地徵收為國有,相關補償款共計2400餘萬元。2002年,十二村撤銷村委會,成立居委會和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並由該公司繼承原村集體資產。

  其後,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利用村內土地與開發商合作開發項目,村民從中分紅。2007年至2011年間,每年每股的分紅最少的也有220元,但2012年突然跌至100元。分紅的縮水引發村民不滿和上訪。2013年3月,香洲區成立工作組進村調查,多名公司領導被查,有的被判處受賄罪、挪用資金罪。不過,村民們認為賬目還是沒有查清楚,時常在路邊拉橫幅和靜坐,希望引起官方注意。

  周健文説,去年3月18日,村民們聽説市領導在附近的河道視察,先後趕過去。他到現場後看到市領導乘坐的兩輛中巴車。

  周健文説,那位市領導讓村民把材料拿過來,交給他秘書。但村民沒有攜帶材料,市領導等人便直接上了車。有幾名老太太趴在車邊,周健文也在車旁下跪。由於村民佔路,市領導的車輛行駛緩慢。隨後不久,10多名警察趕到現場維持秩序,道路擁堵持續約3小時。

  這件事之後,包括周健文在內的5名村民因為涉嫌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先後被警方刑拘。其他4人中,吳瑞文在現場下過跪,吳衞華在現場但沒有下跪,還有事發過程中趕到現場的郭枝榮和沒到現場的樊沛堂。

  被抓的5個村民中,最短的被刑拘了一個多月,時間最長的是周健文,被刑拘3個多月才獲釋。

  檢察院認定罪輕不起訴

  北京青年報記者看到了5份不起訴決定書。在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認定的事實中,周健文參與5件羣體事件,其情形都是在十二村公司、在路邊或去相關部門反映問題。而這5件事中,吳瑞文等4人蔘與的程度各不相同,有的並沒有參與“下跪事件”。

  珠海市香洲區檢察院對周健文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檢察院曾兩次退卷補充偵查,最後認定公安機關認定的1至4起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第5起事實也即“下跪事件”。其過程為:2014年3月18日,吳瑞文和吳衞華得知有市政府工作人員將到香洲區南屏鎮屏北二路海事碼頭檢查工作,於是和周健文等村民商量如何找市政府工作人員鬧訪。

  當天16時許,“周健文發現市委市政府人員在海事碼頭準備乘車離開時,周健文和吳瑞文、吳衞華等人召集十二村部分村民以反映訴求為由,拉橫幅、穿狀衣向市領導表達訴求,其中周健文衝到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員乘坐中巴前下跪和其他村民一起堵住中巴。”

  “吳瑞文、吳衞華兩人則在現場指着其中一位工作人員大聲指責,吳瑞文拒不聽從現場執勤民警的勸説,拒不離開現場執勤警察設定的警戒線,導致該路段大量機動車無法正常行駛,該路段交通嚴重堵塞,路上聚集大量圍觀羣眾,嚴重擾亂了該地段的正常交通秩序,民警到場進行疏導約兩小時,交通秩序才恢復正常。”

  經現場執勤交警證實,當天16時至17時40分,附近路段被村民嚴重堵塞約一個半小時,經珠海市公共汽車公司證實,途經該路段的多路公交車不得不改變路線行駛,受影響車輛達82台。

  對於第5起事實,經該院審查認為,周健文夥同他人、聚眾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鑑於被不起訴人周健文犯罪情節輕微,有認罪、悔罪表現,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決定對周健文不起訴。

  其他4個村民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吳瑞文、吳衞華兩人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郭枝榮、樊沛堂兩人因其他事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其犯罪情節輕微以及有認罪、悔罪表現,檢方均作出不起訴決定。

  觀點

  “罪輕不起訴”的處理適當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看過周健文的不起訴決定書後認為,從決定書所披露的信息來看,當事人確實存在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為,若屬於情節嚴重,則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而在判斷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時,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更多是由辦案單位根據司法實踐來確定,通常要考慮是否有聚眾擾亂的行為,另外還要看是否有抗拒、阻礙民警疏導等行為,並考慮行為人的動機及主觀故意程度。並且需要考慮,當事人行為是導致交通秩序擁堵的直接原因還是間接原因,是否由看熱鬧的民眾(非當事人組織的部分)較多導致的。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本案中,檢察院作出“罪輕不起訴”的處理適當,其決定因素是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造成交通秩序混亂,與攔截的是什麼領導無關。“如果之前也發生類似事件並造成秩序混亂,但是不追究責任,只因為這次攔的是市領導,就追究責任,則屬於執法尺度不一問題,容易讓人理解為拍領導馬屁,應當批評。”

  洪道德認為,官員在交通要道被老百姓攔截反映問題,最先考慮的應該是交通免受影響,“這是一個親民的機會,處理的方法可以靈活,如果不能現場辦公,也可以先把信訪材料接收下來,臨時約定什麼時候答覆。”

  對話

  是否申訴還要考慮

  北青報:當時看到市領導後,現場有什麼交流?

  周健文:看到市領導後,我説“幫幫我們吧”。他讓我們給材料,我們沒帶,他直接就上了車。我跪了下來,旁邊也跪了七八個人。後來我害怕,就站了起來。

  北青報:你們反映的問題後來得到解決了嗎?

  周健文化:當時現場的領導説會成立什麼工作組,但後來這件事也沒有下文了。

  北青報:你是怎麼被抓的?

  周健文:那天回家後睡覺。凌晨1點多,警察在外面喊開門,嚇得我跑到房頂上。警察走了之後,我跑了。3天后,我在中山市被抓的。

  北青報:你認為,當時你的行為對交通有沒有產生影響?

  周健文:可能有影響,但沒有那麼嚴重。當時我們沒有把路全部堵死,只是車輛行駛緩慢。

  北青報:那你為什麼認罪?

  周健文:警察到看守所勸我認罪,我寫了保證書,保證不再上訪。

  北青報:你對不起訴決定書怎麼看?會申訴嗎?

  周健文:肯定不服。申不申訴要考慮一下。我擔心家裏人,我媽叫我不要搞那麼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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