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永剛等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宣判

2017年11 月 底 至2018年4月,為強攬土方開挖運輸、臨時建築物修建、修路及勞務施工等工程,被告人段永剛利用其任村委會主任和被告人段成亮、段繼濤任村委會副主任、委員的影響力,安排指使段成亮、段立東等人通過微信羣號召、僱傭等方式,糾集帶領本村村民圍堵機械、採用言語威脅、謾罵、毆打等暴力、威脅手段阻撓工程施工和正常渣土清運,並強行指定渣土傾倒地點,迫使多家單位退出施工經營活動、支付渣土傾倒費用或“施工協調費”,形成了以段永剛為首要分子,段立東、段成亮為重要成員,段繼濤、段榮山、劉存峯、段立祥、段鵬、董連震、侯龍龍經常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實施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歷城區法院對段永剛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職務侵佔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15萬元;對段立東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91萬元;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至1年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本報記者侯月)

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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