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不法侵害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絕不是唯一:可以為了自身安全而迅速躲避,也可以為了固定證據而冷靜隱忍,但如果決定奮起反抗,不用怕,司法為勇敢撐腰!
正當防衞,這個“古老”的話題,如今有了更加豐富而明確的內涵。9月3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意見開宗明義地寫道:
這份意見,可不是簡單對現有法律的重申和宣示。它用清晰直白的語言,對具有爭議的學術問題給出司法實踐的答案,它用果敢堅定的信念,指導司法機關從今往後的執法辦案,更重要的是,它用最真誠熾熱的情感,回應大家的關切——關於公平,也關於深藏於每個人心中的正義。
為什麼這麼説,看完新規的這3個要點,你就能明白。
1、防衞的範圍擴大了!
針對什麼樣的行為、什麼樣的人,可以正當防衞?曾經這是一個眾説紛紜的“學術問題”。汗牛充棟的著作、論文各有看法,又都能自圓其説,似乎皆有道理。
毫無疑問,針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這樣往往具有暴力性質的犯罪,可以進行正當防衞,那麼,對盜竊、詐騙這樣似乎“不那麼危險”的犯罪能不能正當防衞?
對於針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顯然可以正當防衞,那麼自己跳入危險之中“路見不平,仗義出手”算不算正當防衞?
對成年人實施的犯罪可以正當防衞,可如果實施犯罪的是孩子或者精神疾病患者,還能不能叫正當防衞?
這些曾讓學者在長夜孤燈下抓掉大把頭髮的問題,現在新規給出的答案,非常明確:
——正當防衞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等,也包括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甚至包括財產犯罪比如盜竊、詐騙。
——不法侵害包括針對自己的,也包括針對他人的。如此一來,一些見義勇為的行為終於有了法律上的明確評價——他們的“學名”叫做“正當防衞”。法律名副其實成為成文的道德,兩者將釋放出更大的合力。
——可以防衞未成年人。新規這樣規定,成年人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衞。通俗來説,對膽敢犯罪的“熊孩子”,罵得也打得。
——可以防衞精神疾病患者。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可以防衞實施不法侵害者的現場同夥。舉個劇集中常見的例子,主角面對一羣歹徒的圍攻,小頭目雖未直接動手,卻在一旁指揮,這時採取“擒賊先擒王”的策略,並未逾越正當防衞的範圍,壞人“活不過三集”於法有據。
福建趙宇案、淶源反殺案、雲南唐雪案……在那些曾受到廣泛關注的正當防衞案件中,都能看到這些新規的雛形。司法實踐回應社會關切,追尋公平正義的智慧結晶,如今在新規中熠熠生輝,引人注目。
其實,能夠平息“學術爭議”的,與其説是司法機關的一錘定音,不如説是人們心中早已存在的正義共識。
2、防衞的時間延長了!
啥時候可以進行防衞?
這看起來似乎不是個問題,眾所周知,正當防衞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定義“正在進行”這四個字。一談定義,總會讓人陷入蘇格拉底式的詰問——
當一個人配刀帶劍朝你衝來,算不算“正在進行”?
當他刀劍出鞘寒光閃爍,是不是“正在進行”?
當他的劍突然停了下來,離你的喉嚨只有0.01公分,還叫不叫“正在進行”?
又或者他捅了一刀就閃開了,跑到了傷害不到你的距離,還能不能稱作“正在進行”?
也許形而上的爭論和假設會讓人感到有趣,但如果出現確切的案件,一旦沒有統一的標準,則會讓人漸漸失去對法治的信任。統一司法尺度,正是新規的重要現實意義所在。
新規這樣定義不法侵害的整個過程:
——開始: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
——過程:侵害雖然中止、暫停,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結束: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
值得特別提出的是,新規的定義不是僵化和機械的,判斷非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不能以“上帝視角”拿着秒錶卡尺和放大鏡逐幀檢視,也不能以“事後諸葛亮”的自以為是來妄自評價:
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對於防衞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它大聲地提醒司法者,不要讓乾巴巴的邏輯,掩蓋了活生生的人;它不斷重申着那句諺語,堅定着人們心中對法治的信仰:
法從不強人所難!
3、司法的尺度更嚴謹了!
範圍更寬、對象更廣、時間更長,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衞的認定更“松”了嗎?
絕非如此!內涵擴大意味着外延的縮小,規定得越詳盡,應當遵循的規則就越多,猜測和不確定性就越少,一系列全新的規定只會讓司法更“嚴”,而非變“松”。
同時,新規中,那些“防患於未然”的條款,讓人眼前一亮:
——挑釁絕不能帶來正當防衞。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衞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打破了“鬥毆無防衞”的桎梏。瑣事引起的鬥毆中,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
——濫用防衞權被“開除出籍”。因顯著輕微的侵害而取人性命,甚至連“防衞行為”都不能被認定,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件中,被告人因人打了耳光,隨即抽刀砍向了對方頭部。不屬於正當防衞。
——判斷防衞是否過當,標準不再二選一。新規明確,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同時明確,判斷“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綜合考量社會認知和現實情況,輕傷以下不算“重大損害”。
——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防衞過當與加害行為,本就不可同日而語,對於防衞人的一時失控、反應過激,法律的態度也是遺憾,而非譴責。
梳理完新規的要點,不妨再從中“跳出來”再次審視它的全貌,你會發現它勾勒出司法過程的一個清晰輪廓:
當按照法律條文的指引,得出一個定罪量刑的結果後,需要再把這個結果帶入到人民羣眾心中的正義感裏重新“計算”一遍,方能得出一個經得起無愧歷史、不負人民的判決。司法的開放來源於此,司法的温度亦來源於此。
簡而言之,無論對於司法者還是普通人,都是一句話——
不失於理,無愧於心,便無需擔心有負法律。
【來源: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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