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證據 加強人權保障(對話)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偵查、起訴、審判等方面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序,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產生。為什麼非法證據必須排除?哪些證據屬於非法證據?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衞東。
記者:為什麼非法證據必須排除?
陳衞東: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健全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於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其核心價值是通過合法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通過公正程序依法懲罰犯罪,從而讓被告人切身體會到司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讓人民羣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程序帶來的安全感和公正感。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界定了非法證據的範圍和認定標準,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後果,細化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這是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標誌,對於依法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記者:哪些證據屬於非法證據?
陳衞東:證據本無合法與非法之分,“非法”一詞主要是針對取證手段而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非法證據被區分為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
非法言詞證據是指“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規定》對“等非法方法”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或者以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利益相威脅,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均應當予以排除。同時,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也被納入了非法證據的範疇。
對於非法實物證據,《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致,並未實行絕對排除,而是允許進行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諸如搜查、扣押以及技術偵查等措施都有具體的程序規範。如果收集實物證據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將導致證據的合法性面臨爭議。
記者:如何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陳衞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不斷完善的過程,也是刑事訴訟不斷走向進步與文明的過程。隨着我國對人權保障力度的加強,應當豐富我國現有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當擴大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尤其是要明確羈押狀態下訊問的時間限制,防止疲勞審訊。同時,證據立法是一項系統工程,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才能保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落到實處,對健全我國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推進我國法治進程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