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問寶馬車禍案 鑑定結果引猜疑
六問寶馬車禍案 鑑定結果引猜疑
真是精神病?人民網六問南京寶馬車禍案鑑定
昨晚21:24分,@南京交警 官方微博發佈了“關於6.20案件後續情況的通報”:
六問寶馬車禍案 鑑定結果引猜疑
2015年6月20日13時53分許,在南京市秦淮區發生一起寶馬轎車與多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多車受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根據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肇事前後異常表現,同時根據秦淮區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進妻子委託辯護律師的申請,警方於7月初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對王季進“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鑑定,8月31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該消息一出,立刻引起網民熱議。關於如何得出精神病鑑定,成為討論的焦點。
根據此前《現代快報》的報道,對於本次通報中提到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南京益和律師事務所雷漢舢律師也作出瞭解讀,一般提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多種情況,比如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5週歲,或者是生理缺陷者(聾啞人、盲人)等情況。
針對此次事故中肇事寶馬車司機發生事故時的精神狀態,他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則屬於另一種情況,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這與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不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律師解釋説,他在面臨刑事處罰時,法院可參照其病情,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隨後,人民網六問南京寶馬車禍案鑑定,稱這些問題有待解釋:
1、做出鑑定的詳細依據?
2、案發於6月20日,如何準確鑑定出當時情況?
3、如何證明作案時正好處於發病狀態?
4、如果之前有精神病史,如何拿到駕照?如果拿駕照後患病,為何還能上路?
5、鑑定結果對量刑有何影響?
6、司機王某家庭背景對鑑定結論有無影響?
對於以上六個問題,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