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稿)》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涉及強調董監高等相關主體的責任等內容

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鳳茹)7月24日晚間,證監會發文稱,為落實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持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中國證監會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稿)》(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稿)》(徵求意見稿)主要修改以下內容: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原則規定。新增了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則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則,同時明確自願披露原則的相關要求,進一步鼓勵自願披露。二是完善臨時報告事項。按照新《證券法》對臨時報告事項進行了完善,如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等事項納入臨時報告;對於同時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債券臨時披露事項,明確披露要求。三是進一步強調董監高等相關主體的責任。強化董事會在定期報告披露中的責任,明確要求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同時進一步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配合義務。

此外,此次修訂按照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對指定媒體披露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表述、法律責任等相關條文進行了調整,同時配合註冊制對發行文件披露要求進行了完善、借鑑了科創板非交易時段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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