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曝光台(ZFBGT.COM)訊: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消息,代理服務商山東網聯金服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山東網聯”)與上海匯付數據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匯付天下”)、浙江銀商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簡稱“浙江銀商”)出現合同糾紛。因後期匯付天下將推廣服務費(激活款)以及分潤款打給了山東網聯的上級浙江銀商,導致未收到”推廣服務費以及分潤款,糾紛就此起來。
通過判決書的整理,浙江銀商是匯付天下的外包服務商(代理商),山東網聯與匯付天下、浙江銀商簽訂了《閃電寶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三方版)》,簽約後山東網聯“下掛”到浙江銀商公司。同時匯付天下員工與山東網聯簽訂了《備忘錄》。
支付公司的銷售總監、收單渠道事業部副總經理能否代表公司?
答案是:無論任何職務,簽了字不蓋公章是沒用的,蓋章了才是有效的,千萬別輕易相信支付公司的高管那些虛無縹緲的“承諾”,一切都要落實到白紙黑字大紅章。依據如下,根據判決書判決結果顯示:
薛某時任匯付天下的銷售總監及現任收單渠道事業部副總經理,簽訂《備忘錄》,根據判決書判決結果顯示:網聯公司陳述,其於本案中主張的相應激活費及分潤款在其與匯付公司、銀商公司簽訂的《閃電寶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三方版)》及《閃電寶2018年外包服務商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三方版)》中均無約定,其收取上述費用的依據為《備忘錄》的約定,故《備忘錄》的效力系認定本案事實的關鍵。網聯公司主張,訂立於2017年10月16日的《備忘錄》中約定了匯付公司應向網聯公司直接支付激活返現款及抱團分潤款。但該份《備忘錄》中匯付公司處系由“薛某”簽名,並未加蓋匯付公司的公章。銀商公司處由潘某2簽名。網聯公司認為薛某系匯付公司的銷售總監且系涉案合同經辦人,有權代表匯付公司在《備忘錄》中籤名。匯付公司則認為薛某僅系其普通員工,並無相應權限。本院認為:
其一,無論匯付公司與銀商公司簽訂的合同,還是匯付公司、銀商公司與網聯公司簽訂的合同,其上均加蓋了匯付公司的印章。且在《閃電寶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三方版)》中的匯付公司授權代表簽字處加蓋有“金某”的印章。網聯公司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在上述合同簽訂及雙方的實際履行中,“薛某”有權代表匯付公司訂立合同。對網聯公司而言,其知曉以往與匯付公司訂立合同中均需加蓋匯付公司的印章,故其對於合同的簽訂形式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備忘錄》中僅有薛某的簽名,該中訂立方式並不符合雙方以往的交易方式;
其二,網聯公司主張其收取上述費用的依據為《備忘錄》的約定。因而,《備忘錄》的內容實際系對三方合同中已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作出根本性變更。即使薛某系匯付公司的員工,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其有權代表匯付公司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作出變更的決定;
其三,銀商公司在相關合同中授權代表處的簽名均為潘某1,網聯公司並未對潘某2有權代表銀商公司進行舉證。
故,一審法院認定薛某代理匯付公司,潘某2代理銀商公司簽訂《備忘錄》不構成表見代理,《備忘錄》對匯付公司、銀商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抱團中的推廣服務費、分潤款究竟應該打給誰?
從整個判決結果來分析:匯付天下承認六筆款項系匯付天下支付給山東網聯,但匯付天下是因應浙江銀商公司指令將這6筆款項支付給的山東網聯,匯付天下已將其餘相關款項支付給了浙江銀商。一審山東網聯敗訴了。二審山東網聯公司也敗訴了,一審二審均承擔了1萬餘元的案件受理費。
得出的結論是:支付公司應把相關款項支付給機構團長,也可以根據團長的指令支付給抱團成員,而不是直接支付給抱團成員。這個問題我們建議各位抱團成員諮詢律師,簽訂一個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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