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户端訊 近日,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太和縣原教育局局長李斌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斌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2006年5月至2017年8月間,被告人李斌先後擔任舊縣鎮鎮長、黨委書記、太和縣民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等職位。在任職舊縣鎮鎮長、黨委書記期間,李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個開發公司、承建商在項目建設、工程結算、徵地開發等方面給予關照、謀取利益。
2009年,肖某雲在舊縣鎮開發大市場,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李斌同意其開工建設。為感謝李斌的幫忙及繼續得到關照,肖某雲轉給李斌100萬元;2001年,李斌幫助王某華順利當選為舊縣鎮副鎮長,並在其授意和幫助下,王某華的妻子在舊縣鎮成功開發了小區、綜合大市場等項目。為了感謝李斌,王某華向李斌承諾將自家妻子開發項目利潤的一半送給李斌,李斌表示同意,並以錢先放置在王某華處保管,自己需要用時再拿為由,買房、買車、裝潢,多次從王某華處拿取錢物。
按此“關照”方式,2009年7月至2019年5月間,李斌先後為肖某雲、王某華、趙某中等6人給予“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錢財14次,摺合人民幣共計874.2573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874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出違法所得,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記者 陳成 通訊員 王中傑 姜豔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