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法發佈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規定:規範四大內容

由 由振山 發佈於 綜合

新京報快訊 據最高法官微消息,7月31日下午15:30,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林文學出席發佈會並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新聞發佈會。

《規定》旨在進一步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懲治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規定》全文共計42條,分四個部分,重點規範以下內容:

①全面規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

普通代表人訴訟是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提起的訴訟,包括當事人一方在起訴時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以“明示加入”為特徵的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提起的以“明示退出”為特徵的特別代表人訴訟。

②細化了兩類代表人訴訟的程序規定,包括先行審查、代表人的推選、審理與判決、執行與分配等。

③準確回應了代表人訴訟中的實踐難題,如代表人訴訟的啓動條件、代表人的推選方式、代表人的權限範圍、調解協議草案的審查、重大訴訟事項的審查、代表人放棄上訴的處理、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啓動等。

④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作用,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審判執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編輯 楊利

來源:最高法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