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發佈 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4日訊 據銀保監會網站消息,為統一規範機構改革後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提升金融違法違規成本,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下稱《辦法》)。

  起草過程中,銀保監會就《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對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於優化行政處罰工作流程、完善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等科學合理建議予以充分吸收採納。

  《辦法》着眼於規範行政處罰程序,提升行政處罰效能,提高執法公信力,對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作了全面規範,重點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整合優化行政處罰工作機制。《辦法》整合優化了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確立了公平、公正、公開、程序合法、過罰相當等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建立“查審分離”的處罰工作機制,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明確了立案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各自的職責。

  二是完善行政處罰工作流程。《辦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立案調查、審理審議、權利告知與聽證、決定與執行等處罰工作全流程做了規範,將實踐中成熟的做法加以總結固化,同時根據監管工作實際完善處罰工作流程,加強工作環節之間的有機銜接,提高行政處罰工作效率。

  三是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為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辦法》在規範處罰工作流程的同時,也注重推動加大處罰執法力度,例如優化管轄規定,便於及時就近執法,加強查處協同,提高處罰效率,明確對屢查屢犯、不配合監管執法、危害後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等行為,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強調人員責任追究,規定在處罰銀行保險機構時,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強化行政處罰與黨紀問責的銜接,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紀檢監察部門等。

  四是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有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聽證,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明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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