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太貴,手機靚號攜號轉網代價太高!

近日,有媒體報道,太原楊先生於2017年選買了一箇中國電信號(靚號),辦理了299元套餐,今年攜號轉網全面實施後,楊先生考慮到每月套餐費過高,而套餐中包含的流量不多,於是想攜號轉網到其他運營商。但沒想到,興沖沖地跑到中國電信營業廳一諮詢,發現情況不是他想象中簡單,營業廳工作人員告訴他,靚號協議有效期是20年(意指需保持每月299元的套餐費至少20年),如仍堅持攜號轉網,則需繳納18388.5元違約金(買斷費)。楊先生事後翻查協議,卻沒發現這一點,後續考慮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此事件當前仍在進展過程中。

事實上,上述事件並非單一、偶發事件,手機靚號是早已存在的現象,運營商會把一些“多連號”“8結尾”等號碼定義為“靚號”,比如:ABABABAB、AAAAABB、ABCDEFG、AAAA等等,這些號碼不在正常的入網號碼池中,而在特別的靚號號碼池,用户要選用這些靚號,就必須繳納金額不等的選號費,並辦理一定額度的套餐,承諾每月消費不低於套餐金額,套餐有一定期限,15-20年不等,甚至是終生的,比如有效期到2099年、3999年等。

“分手費”太貴,手機靚號攜號轉網代價太高!

不光運營商將這些靚號待價而沽,甚至圍繞手機靚號,已經形成了非常成熟的產業鏈,無論是網上還是身邊,都形成了一個個的靚號交易渠道,對每個號碼都設定一個交易金額,比如,在某手機靚號交易網站,用户可以選購包含三家運營商號碼在內的很多靚號,而且靚號的價格非常驚人,一個9個9的號碼(189999996)價格高達98萬,而一個8個8的號碼(13988888886)的價格也高達65萬。

隨着攜號轉網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施,手機靚號的問題愈加凸顯出來——手機靚號要攜號轉網,該怎麼辦?

根據當前攜號轉網的政策,運營商不得以各種理由限制用户的攜號轉出申請,但政策也同時規定,用户與原運營商有最低消費和月底使用時長等協議,可以與原運營商協商,支付違約金解除協議。

政策是有了,但政策如何落地執行,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第一個問題,到底什麼樣的號碼算是“靚號”,而不同的靚號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這裏面都有很大的灰色地帶。

當前三家運營商對於靚號的定義都不太一樣,除了多連號、疊號等傳統意義的靚號規則以外,部分運營商省市公司還新增很多自定義的靚號規則,比如,11位號碼中帶個“8”就算靚號,甚至有用户吐槽稱,某運營商號碼只要不帶“4”就算是靚號。

此外,這個靚號需要支付的違約金該如何界定,當前有一種主流的計算方式是,按20年的時間繳納總費用的30%作為違約金,具體公式是:違約金=月套餐費*12*20*30%,以前文事件中楊先生為例,他月套餐是299元,入網時間是2017年,違約金=299*12*17(剩餘17年零幾個月)*30=18388.5元。

這種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算是暫時解決了靚號轉出的問題,但這種計算方式的合理性從何而來?用户轉網了,不再使用運營商的服務了,還要繳納如此高的違約金這是否合理?有些用户是簽訂了靚號協議,而有些用户則沒有,是否算靚號,似乎都是運營商的一面之詞,這中間的灰色地帶該如何理清呢?

“分手費”太貴,手機靚號攜號轉網代價太高!

第二個問題,解決完跟原運營商之間的關係後,下一個問題馬上來了,用户帶着“靚號”要到新的運營商入網,還需要承諾最低消費和高額話費預存嗎?

此前有媒體曝光過,用户帶着靚號轉入某運營商,仍被要求承諾最低消費和高額話費預存,原因是因為運營商把用户自帶的號碼仍視作靚號,統一納入靚號管理辦法中進行管理,既然是靚號,自然是要承諾低消的。為此,靚號用户們怨聲載道,轉出時已被“砍了一刀”,沒想到轉入時,還要被再“砍一刀”。

後來,隨着政策的進一步明確,這種情況得到了改善——靚號攜轉新運營商,新運營商不再要求承諾最低消費和高額話費預存,按普通號碼辦理。

這樣一來,轉入的靚號不再承擔高額低消,這讓本網內的其他靚號用户感到不公平,於是,一個奇特的現象就發生了,三家運營商的靚號都紛紛申請攜號轉網,以逃避原來的高套餐費的禁錮,史稱“大出逃!靚號的全面勝利”。這完全違背了政府推行攜號轉網的初衷。

以上種種亂象,都是靚號這個特殊的事物在攜號轉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而事實上,這些問題的立足點似乎也站不住腳——“手機靚號”是沒有任何法律解釋的,從合法性的角度,根據通信行業監管相關法律法規、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都沒有吉祥號碼、靚號等説法。

2018年9月,安徽省工商局就曾就手機靚號問題約談安徽移動、安徽電信、安徽聯通三大通信運營商,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三家公司限期整改。

整改通知書主要內容是,三大運營商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從國家碼號資源中劃分出所謂的“靚號”,自行制定“靚號”管理辦法和使用規則,將“靚號”劃分為若干等級或類別,並據此與消費者簽訂格式化協議,強制消費者在選擇使用這些號碼時附加月最低消費、高額預存話費、號碼使用時限、號碼限制轉讓等不合理條件,涉嫌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顯然,手機靚號並不受法律條文所認可,運營商與用户簽署的所謂靚號協議是否有效,這有待商榷,但問題的另一方面,手機靚號受到用户的追捧,確實算是社會稀缺資源,對於這種資源該如何使用、如何管理,這對運營商的管理體系帶來了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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