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實錘!法院一審判決證實清水源“抽屜協議”
上市公司清水源(300437.SZ)第一大股東、董事長王志清,究竟有否跟第二、第三大股東簽訂被稱為“抽屜協議”的《價值保障協議》?
對此,清水源昨日在回覆深交所關注函時稱,公司目前尚無法判斷《價值保障協議》的真實性。但這與第一財經記者求證到的事實直接衝突。
9月8日下午,第一財經記者向濟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濟源市中院”)求證後發現,清水源前三大股東圍繞上述協議訴訟的一審判決,實際上已於8月31日作出。判決書一共下發了三份,原告為鍾盛的有兩份,原告為宋穎標的有一份,三份判決書的被告,均為清水源董事長王志清。
在其中一份原告為鍾盛的判決書中,記者發現,原、被告雙方,圍繞這份簽訂於2016年4月6日的《價值保障協議》,展開激烈爭辯。
鍾盛稱,自己原系河南同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同生環境”)的股東。2016年4月6日,鍾盛、宋穎標分別將所持有的同生環境各50%股權售與清水源,並分別與清水源簽訂《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鍾盛、宋穎標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協議》、《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鍾盛、宋穎標之盈利預測補償協議》,就清水源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鍾盛和宋穎標持有的同生環境100%股權事宜進行了約定。
同日(即2016年4月6日),王志清作為清水源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又與宋穎標、鍾盛簽訂《價值保障協議》一份,協議稱:甲方是清水源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乙方合計持有同生環境100%股權……自清水源股票停牌以來,國內資本市場波動劇烈,創業板指數跌幅較大。為了保障乙方(宋穎標、鍾盛)權益,甲方(王志清)承諾,當乙方本次認購股份解除限售時,如清水源股票市場價格低於所保障價格,甲方對差額進行補足。而雙方約定的保障價格,則是本次股份認購價格(即23.02元/股)×(1+10%×鎖定年限)。
在法庭上,被告王志清辯稱,本人回憶從未簽署過該協議,為此,他在庭前也向法院提交了關於對《價值保障協議》中王志清簽字的真實性進行鑑定的申請。
王志清同時辯稱,假如自己與宋穎標、鍾盛確實簽訂了《價值保障協議》,該協議要求自己對股票價格進行保障,不符合證券法及證券行業的相關規定,自己是沒有能力也不應當對股票的價格進行保障的。
由此,《價值保障協議》上的“王志清”筆跡鑑定,成為濟源市中院判案的關鍵。
隨後的庭審中,濟源市中院在要求王志清提交樣本字跡後,委託上海潤家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鑑定所(下稱“潤家鑑定所”)對《價值保障協議》第3頁落款“甲方”處的“王志清”簽名,與樣本字跡進行了鑑定。鑑定結果是,兩份字跡系同一人所寫。法庭據此表示,對王志清的主張不予採納。
最終,濟源市中院在綜合判斷雙方提供的一系列證據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原告鍾盛已經解禁的420萬股票作出如下判決:認定宋穎標、鍾盛與王志清簽訂的《價值保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王志清應在一審判決生效三十日內,向鍾盛支付已經解禁的420萬股股票補償款4109.7萬元及利息。
之後,濟源市中院又分別對鍾盛尚未解禁的280萬股股票及宋穎標尚未解禁的700萬股股票作出一審判決稱,由於該部分股票尚未解禁,無法確定實際解禁日,需待最終解禁後,方可認定具體補償金額。
第一財經記者同時獲悉,目前,由於原、被告雙方均對該判決持有異議,很可能將於近日分別上訴至河南省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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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志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