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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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記者熊豐)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草案二審稿1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1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作了關於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認為修訂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此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並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修訂草案一審稿規定,武警部隊“擔負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衞作戰”等任務。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修訂草案規定的“突發事件”應是指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不包括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其他類別的突發事件;同時“反恐怖”的表述也與反恐怖主義法不一致,建議作出修改。草案二審稿將相關表述修改為“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
修訂草案一審稿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協助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協助武警部隊執行任務犧牲、傷殘的,也應給予撫卹優待;同時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任務犧牲、傷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軍人撫卹優待的規定給予撫卹優待。草案二審稿將上述條款修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協助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犧牲、傷殘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優待或者相應補償。”同時增加一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任務犧牲、傷殘的按照國家有關軍人撫卹優待的規定給予撫卹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