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織更嚴密法網 地方立法向家庭暴力“亮劍”

  連日來,多部關於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出台、實施,引發公眾關注。其中,《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於今年6月5日通過,自今天(8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於日前通過,分別於今年10月1日和12月1日施行。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無須多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任何一部法律,哪怕法律制定者當初考慮得再周全,面對豐富多元、不斷變化的社會現實,它仍會逐漸顯現出不盡完善的一面。就反家庭暴力法而言,在實施過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現一些問題和困難,比如家庭暴力認定難、舉證難,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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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決這些問題,可以有多種途徑。比如,必要時啓動反家庭暴力法修法程序,權威機關發佈統一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地方性立法也是一種有效方式。結合當地實際,針對反家庭暴力法實施過程出現的問題,出台地方性法規,細化、明確相關法律規定,反家庭暴力法將更好地在現實中落地生根。

  吉林等三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立法,亮點頗多: 

  其一,進一步細化、明確家暴範圍。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的範圍,這是受害人得到全面保護的前提。“這種行為屬於家庭暴力嗎?”一旦這樣的問題困擾當事人甚至執法者,對受害人的保護效果恐難理想。三部地方性法規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哪些行為屬於家庭暴力做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陝西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於家庭暴力。吉林明確騷擾、冷淡、漠視等“冷暴力”行為。廣東規定,通過網絡手段實施有關侵害行為的,也都屬於家庭暴力。

  其二,擴大家暴保護對象。目前的反家庭暴力,限定在對暴力行為直接侵害人的保護,而忽略了另一類受害人,那就是家暴行為的目睹者。據媒體報道,今年7月一起案件庭審引人關注,浙江温州女企業家鄭某被同居男友楊某拳擊頭部摔倒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鄭某6歲的女兒親眼目睹了母親被家暴致死全過程。家暴行為對目睹者尤其兒童的心理傷害是巨大的,他們理應成為反家暴法律的保護對象。廣東規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將其納入法律保護範圍。

  其三,強化公安機關職責。公安機關處在制止家暴行為的第一線,在反家暴工作中負有特殊職責。與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相比,三部地方性法規對公安機關職責的規定更為明確具體。比如吉林要求,公安機關將家庭暴力警情納入“110”接處警工作範圍,“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立即出警”,並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和固定證據等工作;陝西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和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告誡書。

  其四,細化首問責任制,落實“人人有責”。制止家庭暴力,第一個接到家庭暴力報案、舉報、投訴、反映、求助的單位尤其重要。對於首問單位職責,吉林規定,應當受理,做好詳細記錄,妥善保存證據,依法處理家庭暴力;首問單位無權處理的,應當告知救濟途徑或者依法移送,任何單位不得推諉、拒絕。

  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工作,離不開每個部門、每個人的努力。廣東落實“人人有責”,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反家庭暴力的職責和義務作出規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勸阻,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三部地方性法規針對反家暴工作中的問題,以受害人保護為核心,通過細化、明確相關規定,為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編織了更嚴密的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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