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日報訊 (記者 袁光宇 通訊員 吳桂菊 楊章佳) 7月6日,綏寧縣人民法院對該縣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沈某文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沈某文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承擔非法獵殺一頭野豬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3700元,並在縣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該案系綏寧縣首例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沈某文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在綏寧縣河口苗族鄉某山場用鋼索獵套獵捕到野豬一頭。湖南省野生動物專家出具鑑定意見書認為,沈某文非法獵捕野豬的行為對生態環境具有破壞性;非法獵捕的野豬價值人民幣3700元,建議生態資源補償費用為人民幣37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沈某文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應予依法嚴懲。沈某文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出具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積極賠償了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可酌情從輕處罰;且符合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沈某文的犯罪行為,造成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破壞了生態系統功能和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邵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