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杭州9月29日電 (張煜歡)29日,記者從《浙江省河長制規定》(下稱“《規定》”)貫徹實施新聞發佈會瞭解到,中國首個河長制地方性法規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誌着河長制將進入法治化運行的新階段。
資料圖:保護水源。 王綱 攝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要求在中國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長制。
作為最早開展河長制試點的省份之一,2008年,浙江就在長興等地率先開展河長制試點,隨後在嘉興、温州、金華、紹興等地陸續推行。2013年,浙江將河長制擴大到全省範圍。實踐證明,河長制在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修復水生態、保護水域岸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結合浙江多年治水經驗,《規定》主要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包括河長制的定位、各級河長及河長制工作機構的設立及具體職責、河長的法律責任等,同時對河長的巡查、公示、獎懲制度等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吸收,是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實際的河長制規範。
據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袁榮祥介紹,此次頒佈的《規定》與其他法規相比,其特殊之處在於所賦予河長的職權不是通常意義的執法權,而是對政府及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監督、協調職權,從某種程度上相當於給政府和部門多了一雙發現問題的眼睛。
此外,針對河長與主管部門之間、不同主管部門之間治水職責劃分不甚清晰等問題,《規定》規範了河長巡查發現問題的處理機制,並賦予河長對主管部門進行約談、考核等職權,明確了主管部門未按河長要求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以保障河長履職,促進治水實效。
記者瞭解到,截至目前,浙江共有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5.7萬餘名,實現了從大江大河到小微水體水域全覆蓋。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地表水省控斷面中,Ⅲ類以上水質斷面佔81%,比2013年上升17.2個百分點;劣Ⅴ類佔0.9%,比2013年減少11.3個百分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