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縣2020年縣城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登記公共租賃住房的通知
2020年我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即將開始,請符合條件的家庭攜帶好相關證件到指定地點進行登記。
一、申報對象
平定堡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傷殘軍人、烈士(參戰)遺屬、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
二、申報條件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要以家庭為單位,必須是無房户,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家庭應當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户主作為申請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當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2.申請人必須是2016年6月30日前登記的平定堡鎮非農業常住户口;
3.本次優先保障最低收入家庭(以民政部門第二季度享受低保情況為準);
4.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自2016年6月30日以後沒有以出售、贈與等形式轉移給他人自有住房;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無高檔轎車(標準:價值5萬元以上);
6.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無工商、税務登記(標準:註冊資金5萬元以上);
7.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只繳納未領取社保或社保領取金累計1400元以下;
8.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未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且未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
9.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10.申請家庭必須有一名固定聯繫人,聯繫人是在縣城長期居住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一、二級殘疾人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2017年6月30日前登記的平定堡鎮非農業常住户口;
2.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縣城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3.必須同時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具備的條件(1.4.5.6.7.8.9.10項)。
(三)傷殘軍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持有部隊頒發的殘疾證書或證明;
2.申請人必須是沽源縣鄉鎮非農業户口;
3.必須同時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具備的條件(1.4.5.6.7.8.9.10項)。
(四)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週歲且未婚;
2.申請人具有沽源縣户籍;
3.申請人就業時間1—5年;
4.申請人在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就業;
5.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縣城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五)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週歲;
2.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在沽源縣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達到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2年以上;
3.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縣城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六)烈士遺屬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為沽源縣籍烈士(參戰)遺屬且為烈士證明書的執證人;
2.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縣城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3. 必須同時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具備的條件(1.4.5.6.7.8.9.10項)。
三、報名材料
書面申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户口薄、低保證、結婚證(離婚證、喪偶證明)、住房説明(借住)、租賃協議(租房)、勞動合同、照片(近期免冠一寸)及其他相關證件。(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一份)
四、報名時間
2020年6月10日——6月30日(週六日休息)
五、報名地點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三樓保障辦
六、注意事項
1、本次公租房分配優先保障以下家庭:縣城最低收入家庭(即持低保證家庭)、縣城一、二級殘疾人家庭、城鎮傷殘軍人家庭、烈士遺屬家庭。
2、申請人對提供的各種證件的真實性負責,凡經調查發現故意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駁回其申請並自駁回之日起5年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3.我縣公租房自申請登記開始整個審批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申請人需通過正常渠道親自辦理相關事宜。嚴禁以代替辦理公租房事宜為由向申請人收取費用。我局一旦發現該現象,將上報公安局,並列入掃黑除惡範圍內進行嚴厲打擊。
諮詢熱線:5814221
沽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