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中紀委網站刊文質問:執法者緣何淪為犯法者?

由 伯國平 發佈於 綜合

7月29日,中央紀委監委網站刊發了一篇題為《執法者緣何淪為犯法者》的專題文章,對政法系統幹部的腐敗問題作出了細緻、深入的盤點與分析。

這篇文章曝光的,不僅是一個個政法系統幹部聚斂錢財的腐敗罪行,更是他們在斂財過程中對法治與公平造成的損害。其中提及的多起案例,都曾給公眾留下深刻的印象。這從側面告訴我們:司法腐敗的後果是多麼嚴重與惡劣,也説明了這一領域的反腐工作的極端重要性。

從數據上看,自黨的十九大以來,截至7月28日,政法系統中共有5名中管幹部、124名廳局級幹部被公佈接受審查調查,4名中管幹部、80名廳局級幹部被公佈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梳理被查處的幹部履歷可以發現,他們大多長期從事政法工作,在長達數十年的時間裏對當地“人頭更熟悉”、“辦事更方便”。

例如,江蘇省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嚴明,從1980年參加公安工作開始,在近40年的時間裏,他先後在公安、國安、檢察多個崗位任職,還曾辦過職務犯罪相關案件。由於一些幹部長期在政法系統內任職,以同學、同事、老鄉等關係為紐帶結成圈子,相互借力,相互依託,有求必應,圈子套圈子,環環相扣,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由圈子文化帶來的則是涉及政法系統腐敗案件呈現出的羣體性特徵明顯,涉案環節鏈條化。

在具體案例上,此前引得輿論高度關注的雲南孫小果案和湖南杜少平操場埋屍案,都在這篇文章中得到了提及。文章並沒有將重點放在這兩起案件中犯案者的惡劣罪行上,而是向更深處透視,道出了“保護傘”在惡性案件背後“發力”的奧秘。據報道,面對這兩起牽涉廣泛的案件,有關部門在查處涉案政法系統幹部時,幾乎是“一查一串、一端一窩”。其中腐敗行為有明顯的“有組織犯罪”特徵,一個案件常常牽扯出多個部門的違紀違法人員。

在法院系統,違紀違法案件大多發生在執行、審判兩個環節的重要崗位。其違紀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民事審判徇私裁判,利用執行進度的快慢、評估單位的選定、評估價格的高低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在檢察系統,去年被立案查處的業務部門違紀違法檢察人員中,刑事檢察條線佔業務條線78.2%。其違紀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利用檢察權以案謀利等。

在公安系統,執法辦案領域問題易發多發。其違紀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有案不立、立而不偵、偵而不決,濫用、隨意變更刑事強制措施,非法扣押、處置與案件無關的財產,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處罰等。

在司法行政系統,監獄管理部門是違紀違法行為的易發多發單位。其主要表現是在罪犯的記功、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方面為其提供方便,牟取錢物及其他好處。

這些形形色色的司法腐敗行為,不僅損害了公職人員的形象,也對司法公平造成了嚴重影響。其中,某些官員在利益的誘惑之下,完全不顧及法律法規,明目張膽地干預司法。

2013年,某公司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另一公司800餘萬元欠款逾期不還。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孫世芳接受原告請託後,全程干預司法。立案階段,他要求立案庭將該案分到他名下,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階段,授意合議庭違規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被告公司資金;判決和執行階段,要求加快進度,以此謀取了大量非法得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只有通過制度建設,我們才能系統性地消滅腐敗行為的生存土壤。保證政法系統“乾淨”,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水源”不被污染的重要環節,為此,紀檢監察機構還需持續發力。

資料來源:中央紀委監委網站

編撰/楊鑫宇  編輯/黃帥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