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情感問題卻不能正確對待處理,而採取在有易燃物品的卧室內實施放火行為,致使房間內物品燃燒,如果不是消防人員接警後及時撲救、對火勢加以控制,後果將不堪設想。
近日,馬鞍山雨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放火罪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小林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 情 回 顧
被告人小林喜歡一女子小光,想和其交往,但被小光拒絕。深陷情感困惑的小林非常絕望,產生了輕生的念頭。2019年8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小林因感情問題欲在其租住的馬鞍山市雨山區某小區位於31層的房屋內放火自殺。被告人小林在北卧室內將房門反鎖,用打火機將室內棉被點燃。後來火越來越大,小林害怕就想把火澆滅,但是門鎖打不開,遂將窗户打開,把被子弄到空地上,棉被着火燃燒後造成北卧室的地板、牆面及房門等多處毀損。次日0時許,小光在得知小林上述情況後立即報警。馬鞍山市消防支隊雨山消防大隊接警後立即出動一輛消防車趕至現場,消防人員使用兩個滅火器方將大火撲滅,並將被告人小林解救。與此同時,馬鞍山市公安局安民派出所民警接警後趕至現場將被告人小林抓獲。到案後,小林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林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林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小林的行為危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社會危害性大,對其不宜判處緩刑。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在高層居民樓裏,因不能冷靜處理情感糾葛,用放火的方式欲輕生,罔顧高層建築物內其他居民的生命安全及財產安全,其行為的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不言而喻。在高層建築內放火,火勢一旦蔓延速度極快,另一方面,高層建築救火難度大,危及的不僅僅是一家一户,而是阻斷了樓上所有居民的生命線。水火無情,切莫因一時衝動,做出過激行為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來源: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
編輯:曹洋
【來源: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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