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台各種規定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台各種規定
最高法出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5種借貸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利率超36%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了5種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其中,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6日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對於無效合同的認定,事關合同效力的維護及市場經營秩序的安全和穩定,亦事關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無效民間借貸行為的具體情形,有利於規範中國的金融秩序;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審判實踐準確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提供規範依據。
杜萬華指出,《規定》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年利率24%以內受保護
此次司法解釋共計三十三個條文,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範圍做出了界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與國家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此次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此《規定》明確: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當中出現了兩個數字24%和36%。對此,杜萬華解釋説,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24%至36%則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但是如果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超過36%則是無效區,這也是對1991年《司法解釋》的重大修改,在利率無效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涉及民刑交織問題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一些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此次司法解釋明確,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此次司法解釋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網貸平台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及其相關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2013年以來,p2p網絡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在一年之內由最初的幾十家增長到幾千家。此次司法解釋分別對於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係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按照《規定》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背景
近年來,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民間借貸發展迅速。然而當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導致大量糾紛成訟。2013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85.5萬件,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