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範“民告官”受理:切實保障公民訴訟權利
北京9月14日電(記者 闞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要求,對於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記立案,切實維護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若干意見》同時強調,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
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最高法行政庭負責人介紹,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和立案登記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在新法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兩種不良傾向。一是隨着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長和辦案壓力的不斷加大,少數法院限制當事人訴權的情況有所回潮;二是個別當事人曲解立案登記制的立法含義,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和行政成本,甚至阻礙中國法治建設,抹黑中國法治形象。
該負責人指出,基於“民告官”的制度架構,加之“官本位”觀念的長期影響,行政審判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擾。過去一些地方出台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潛規則”,將老百姓的訴求拒之門外。
據介紹,此次印發的《若干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訴權保護,對於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記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以案件疑難複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對於需要當事人補充起訴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補正期限等,並做好訴訟引導和法律釋明工作。
此外,對於不能當場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當事人補正起訴材料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對於當事人的起訴可能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確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
“任何人都不應從不當行為中獲利”,上述最高法行政庭負責人稱,在新行政訴訟法實施過程中,個別當事人濫用訴權現象,逐漸成為各地法院和行政機關反映強烈的問題。濫用訴訟權利是對誠信原則的極大破壞,有的提起訴訟並不存在值得保護的訴之利益,有的不以保護權益為目的,隨意提起或者大量提起行政訴訟,濫用行政訴權。
《若干意見》強調,對於實踐中反映比較集中的當事人因投訴、舉報、檢舉等事項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與其投訴、舉報、檢舉等事項之間是否具有利害關係,對於明顯沒有訴訟利益、無法或者沒有必要通過司法渠道進行保護的起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若干意見》指出,要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對於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覆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對於當事人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立法目的,反覆、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當事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明顯不具有需要通過訴訟予以保護的實際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等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