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台灣《聯合報》:“大法官”到底在等什麼?

由 南宮丹紅 發佈於 綜合

有人也許會嘲諷,現任15位“大法官”,舉目盡是現任台灣地區領導人的人馬,要他們宣告黨產條例“違憲”,豈非緣木求魚?但若多數“大法官”理解“大法官”在“憲政”秩序中的正當角色,也理解他們在促進民主進程中的功能,就必然會有“不要考慮政治後果,無論後果多麼可怕”的認知與作為,那些基於黨派意識而來的嘲諷,不過廢言一句,不值“大法官”一哂。
2018年2月,“黨產會”認定“婦聯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婦聯會”隨即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3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黨產條例有“違憲”具體理由,而聲請“釋憲”。但“婦聯會”痴等了一年多,等不到“大法官釋憲”結果,最近卻被台內務部門以“違反‘政黨法’”理由廢止立案。
也就是説,即使將來有一天,“大法官”終於作出解釋,判決黨產條例確實“違憲”,但台“婦聯會”早已形神俱滅,永無回覆原狀可能。但“大法官”見死不救,應作為而不作為,“婦聯會”雖是首例,卻可能並非孤證。
“黨產會”成立以來,對國民黨及其所謂附隨組織,已作過15次行政處分,每次處分,例必引發一場行政訴訟,其中“黨產會”有勝有敗。但迄今為止,卻有三件系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因為合議庭法官認為黨產條例“違憲”而停止訴訟進行,並且先後聲請“釋憲”。但三庭九位法官的三項聲請案,卻如同石沉大海,“大法官”至今未作處理,任憑那些附隨組織因生死未卜而惶惶終日,也坐視“黨產會”恣意妄為而不聞不問;但等待“釋憲”猶如等待戈多,等待“釋憲”而讓政局終日紛擾,“大法官”豈無責乎?能無愧乎?
“大法官”職司“釋憲”,面對各式各樣的聲請案,經常會感到困擾:什麼時候應該表達觀點而管得多一點?什麼時候應該保持沉默而管得少一點?
但一則黨產條例是否“違憲”,具備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上原則重要性,“大法官”當然要管;
再則黨產條例攸關“轉型正義”的“民主進程”,“大法官”也當然要管;
三則黨產條例關係政黨之存續,應屬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保留,“大法官”也非管不可;
四則黨產條例涉及法人團體的財產權是否被恣意剝奪,“大法官”更當然要管,而且管得越早越好,否則,類似“婦聯會”那樣的案例,還會層出不窮。
換句話説,黨產條例是否“違憲”,有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原則與現實政治的重要性,也有組織存廢與台灣民眾財產被剝奪的急迫性。“大法官”先是以程序要件不符而不受理台監察機構的“釋憲聲請案”,也許還有仁智之見,但三件法官聲請案並無程序要件不符問題,“大法官”卻遲遲留中不發,視重要性如無物,置急迫性於不顧,讓人不得不納悶:台灣民眾在等“大法官”,但“大法官”到底在等什麼?等政治風向?等同僚共識或社會共識?等時機成熟?或者要等國民黨與其所謂附隨組織,一個接一個被“黨產會”消滅殆盡後,“大法官”才宣告出手?
“大法官”每年收受聲請案件,約有四百多件,忙碌可想而知,而且案件有先來後到的考慮,“大法官”依時序選案,也無可厚非。但“刻板的公正即是最大的不公”,黨產條例擾亂政局近四年,國民黨與其所謂附隨組織之財產被行政處分約七百多億新台幣,法人團體被宣告死亡也有一例,“大法官”如果仍然死守依時序辦案的刻板決策模式,而不思重新調控“釋憲”議程的設定,這就是形式的公正、實質的不公,“大法官”與法匠又有何異?更何況,法官最早一件“釋憲聲請案”是在2018年6月提出,即使排隊也該輪到了吧?
(作者為台灣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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