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到國際上有名的頂級豪華車,勞斯萊斯肯定能佔得一席之位。特別是國家元首會晤或者是超大型的企業老總出行正式場合,就經常能看見穿着西裝戴白手套的司機駕駛勞斯萊斯的身影。
勞斯萊斯轎車雖説普通人很少能夠有幸駕駛,但它的大名肯定是耳熟能詳的。近期,法院就對一起惡意碰瓷勞斯萊斯商標的公司進行了懲處,那家公司申請了一枚名為“勞獅萊獅”的“李鬼”商標!
案件的詳情是如何的呢?小知來帶大家回顧。
2016年8月,勞斯萊斯公司發現一件名為永康市鐵王工貿有限公司申請了一枚名為“勞獅萊獅”的商標,國際分類為第6類:鋼板;鋼管;金屬門;金屬建築材料等。勞斯萊斯公司認為此商標存在近似,向提出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宣告申請。
但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認為“勞獅萊獅”商標的申請註冊或使用不會誤導公眾混淆或誤認,從而可能損害勞斯萊斯公司的利益,遂對勞斯萊斯公司所提的無效宣告理由不予成立。
隨後,勞斯萊斯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商標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勞獅萊獅”商標與“勞斯萊斯”商標,二者發音近似,且均含有“勞”“萊”兩字,兩商標在組成要素上具有近似之處。鑑於後者商標一在汽車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鐵王工貿公司對此應系知曉,其本應當在申請註冊商標時進行合理的避讓,卻有意向引證商標靠攏,其具有摹仿勞斯萊斯公司知名商標的意圖,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摹仿。
且“勞獅萊獅”商標核定使用的“鋼板;鋼管;金屬門”等商品與“勞斯萊斯”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汽車”等商品雖不構成類似商品,但存在交叉的消費羣體,訴爭商標的註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一產生聯繫,從而可能造成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即使部分公眾能夠認識到訴爭商標與勞斯萊斯公司的引證商標一併無關係,此種聯想亦會破壞引證商標一與勞斯萊斯公司之間的聯繫,從而減弱引證商標一的顯著性,致使勞斯萊斯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訴爭商標的註冊違反了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認定有誤,予以糾正。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
5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等與勞斯萊斯汽車有限公司等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中文“勞獅萊獅”構成,引證商標由中文“勞斯萊斯”構成,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上均較為相近,且引證商標並非常用詞彙,顯著性較強等,故可以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摹仿,訴爭商標的註冊可能誤導公眾,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進而損害勞斯萊斯公司的利益。
至此,與“勞斯萊斯”商標的對壘畫上一個句號。“勞獅萊獅”商標經歷了“不構成近似”到“構成近似”的轉換,最終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下被無效宣告,可謂是一波三折。
由此案也可以看出一枚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判定並不是一成不變的,知識產權局和相關法院會對商標情況進行詳細的審核。小知也在此提醒各位商標所有人,如果遇上自己持有的商標被訴與他人構成近似,要詳細出示商標的使用證據,説不定,就有轉圜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