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對外資不得采取歧視性措施

中新網5月12日電 據民航局網站消息,日前,民航局發佈《民航優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指出,在外商投資方面,規定除列入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民航項目外,對外資不得采取歧視性措施,一律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國務院於2019年10月22日頒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優化營商環境領域的第一部專門性行政法規,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

為做好民航“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營造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加快推進民航治理現代化,民航局研究制定了《細則》。

《細則》包括六章、四十七條,由總則、市場環境、政務服務、法治保障、監督管理、附則組成。主要內容包括:

明確民航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性事項。規定民航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規定了民航優化營商環境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權責一致、廉潔高效”,以及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支持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等基本原則。

維護市場環境。在外商投資方面,規定除列入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民航項目外,對外資不得采取歧視性措施,一律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在國內准入方面,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持續放寬准入限制。此外,就“證照分離”改革、“證明”事項清理、公平競爭審查、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市場資源等做了制度性規定。

優化政務服務。規定了政務網上辦理、電子證照、政務信息共享、政務標準化、政務公開等一系列提升政務服務的具體措施,將已開展的工作上升為制度要求,保障持續推進;對正在推進的工作細化落實措施和工作步驟,確保《條例》要求的制度落地。

法治保障措施。從法治政府建設角度,圍繞政策制定和宣傳、文件合法性審查等作出規定。同時,突出監管創新,在信用監管、雙隨機監管、分級分類監管、監管系統建設、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普法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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