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結恐怖組織“東伊運”分裂國家、投敵叛變,新疆一官員十罪並罰被判死刑

新華社烏魯木齊4月6日電(記者 潘瑩 路一凡)4月6日,新疆舉行涉疆問題新聞發佈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公開披露新疆在反恐、去極端化鬥爭中,查處長期隱藏在重點職位上的“兩面人”希爾扎提·巴吾東的犯罪事實。

勾結恐怖組織“東伊運”分裂國家、投敵叛變,新疆一官員十罪並罰被判死刑

希爾扎提·巴吾東1966年6月25日出生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地區洛浦縣,1988年畢業後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校任教,不久後申請調回和田。從一名基層公安民警幹起,曾歷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廳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並官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協副秘書長,希爾扎提·巴吾東以黨員領導幹部身份為掩護,長期策劃實施分裂國家活動,投靠“東伊運”組織,出賣國家和人民利益,並向境外人員非法提供情報。

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東伊運”在新疆境內策劃實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犯罪,造成大量無辜羣眾和警察傷亡。2002年,聯合國將“東伊運”列為恐怖主義組織。2004年,該組織更名為“突厥斯坦伊斯蘭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浪濤介紹,希爾扎提·巴吾東為達到分裂國家目的,以宗教為幌子,採取政治拉攏、宗教扶持、經濟幫助、法律庇護等方式,唆使、支持、縱容分裂分子、宗教極端分子,公開宣揚宗教極端和民族分裂思想,促使宗教極端思想急速升温,為實施分裂國家、暴恐活動培植思想土壤、提供行動環境;其長期在和田地區墨玉縣充當“三股勢力”保護傘,為“獨立建國”保留“火種”;在經濟上扶持分裂分子,積極儲備分裂資金,並主動或者通過境內分裂分子勾結境外分裂勢力,以達到分裂新疆的目的。

2003年5月,希爾扎提·巴吾東任和田地區墨玉縣公安局局長期間,與從境外回到墨玉縣的恐怖組織“東伊運”骨幹成員塔伊爾·阿巴斯會面,共同謀劃“民族獨立”,希爾扎提·巴吾東承諾會盡己所能提供幫助。2006年,希爾扎提·巴吾東安排墨玉縣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爾(已判刑)出國朝覲,與塔伊爾·阿巴斯會面,互通信息。2015年,因希爾扎提·巴吾東的“突出貢獻”,被“東伊運”組織確定為新疆“獨立建國”後的領導人選。2015年9月,希爾扎提·巴吾東在前往境外考察時,向境外人員提供情報。

此外,經法院審理查明,希爾扎提·巴吾東還教唆他人蔘加“東伊運”組織;將其受賄所得的120萬元和一套房產提供給“東伊運”組織使用;唆使、支持墨玉縣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爾干預司法行政事務;邀請宗教人士在其女兒婚禮上進行非法講經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1112.2429萬元;徇私舞弊,違規為服刑人員提供庇護,故意隱瞞服刑人員脱逃事實;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故意包庇違法犯罪嫌疑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對被告人希爾扎提·巴吾東以分裂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庭庭審中,依法保障其各項訴訟權利。宣判後,希爾扎提·巴吾東認罪悔罪,未提出上訴。

來源:新華社 | 作者 潘瑩 路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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