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張妍頔)目前,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已經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仍不可放鬆。2021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新京報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綜藝集團董事長昝聖達向大會秘書處提交了《關於追究涉疫違法傳播者民事責任的建議》,阻斷新冠肺炎病毒的傳播渠道。進一步促進公民養成良好的衞生防疫習慣,助推“健康中國”戰略的實施。
據媒體報道,一些新冠病毒攜帶者無視國內相關法律法規,逃離集中隔離或在居家隔離期間不守規定擅自外出或故意隱瞞新冠患者密切接觸史最後被確診,導致同事、家人、鄰居、病友、同乘等大批密接者被傳染或被隔離。當地政府為阻斷疫情傳播進行全民核酸檢測,牽涉了所在地黨委、政府大量精力,佔用大量醫療資源,消耗了大量財政經費和醫保費用。
對此,昝聖達蒐集了部分違法案例,查閲了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判刑的案例並不多,即使獲刑的也多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甚至是緩刑。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除了追究刑事責任,還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但至今卻沒有發現一例。
昝聖達指出,雖然涉疫違法傳播者侵犯了他人、集體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對生命財產造成了相當大的損失。但個人提出訴訟要考慮訴訟成本,舉證責任,牽涉很多精力,且還要考慮最終判決能否被執行等多種因素,往往更多的人自認倒黴。集體或其他社會組織因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賦權,師出無名。且病毒傳播鏈關係複雜,需要多個部門共同承擔起這一社會責任,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涉疫違法傳播者,基本上未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那麼,面對如何對涉疫違法傳播者起到威懾作用呢?昝聖達指出,民事訴訟,一般可由被侵害者作為提起主體,但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範圍廣,被侵害者主體多,造成損失大,個人一般難以向法院起訴,當然同類案件大批量起訴也會導致審判機關不堪重負。因此建議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檢察機關作為訴訟主體主動承擔責任,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但考慮目前於法無據,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出台專門司法解釋將其列入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並出台相關配套措施將其落到實處。新冠病毒違法傳播者被追究刑事特別是民事責任的案例,不僅媒體要報道,而且還要做好在城市的街道(社區)、農村的鄉鎮(村)進行廣泛的社會宣傳,告誡每一個社會人都要遵守傳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否則將會付出人身自由和慘重的經濟賠償代價。
校對 李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