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工作報告四個“首次”關聯哪些個案?有何深意?

3月的北京,萬眾矚目。8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最高檢工作報告。有堅守、有創新、有探索、有反思,這份檢察機關年度“工作總結”自信地接受人民的“審閲”。

年年文相似,歲歲意不同。今年最高檢工作報告在回顧過去一年工作時,提及的四個“首次”受到與會代表的廣泛關注。他們表示,透過“首次”所關聯的個案,感受到了檢察機關捍衞憲法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序良俗,推動司法公正的不懈堅守。

首次適用缺席審判程序

——彰顯法律尊嚴,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用好法定特別程序,力促追逃追贓。對逃匿、死亡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首次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潛逃境外19年的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訴。

——摘自最高檢工作報告

“當前,反腐敗鬥爭依然嚴峻複雜,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的決心必須堅如磐石……”黨的十九大關於反腐敗鬥爭的論述鏗鏘有力,猶在耳畔。

近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堅持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絕對領導,講政治、顧大局,堅決落實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部署要求,為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鞏固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貢獻了檢察力量。最高檢工作報告顯示,2020年,檢察機關共受理各級監委移送職務犯罪19760人,已起訴15346人。

貪官外逃是腐敗治理的一大難題。報告中講到的程三昌案,當事人涉嫌利用原豫港(集團)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貪污公款308萬餘元,2001年2月逃往境外。2002年國際刑警組織就發佈紅色通緝令,但至今未歸案。2020年,最高檢指導河南檢察機關對其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提起公訴,目前正在法院審理中。這起案件也是在中央追逃辦統一組織和協調下,檢察機關適用缺席審判程序辦理的第一起職務犯罪案件。

記者採訪瞭解到,以往,對於外逃的貪官,執法司法機關只能在將其遣返、引渡回國後,才能對其進行審判。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作為第三章,在我國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缺席審判制度建立後,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檢察機關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後,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檢察機關積極運用缺席審判程序對貪腐案件提起公訴值得肯定。”全國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委員、四川省成都市政協副主席、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裏贊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缺席審判制度的建立,進一步豐富了追逃追贓的工作手段,釋放了黨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強烈信號。

“對缺席的被追訴人進行審查起訴更應當慎重。”裏贊代表指出,檢察機關在缺席審判制度中,既擔負着提起公訴的職責,也擔負着訴訟監督職責。這一制度非常重要,必須嚴格規範、積極穩妥地運用好。尤其在進行證據審查時,要處理好口供和物證的關係,注意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審查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推動完善立法頂層設計,努力實現缺席審判程序中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首次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批捕犯罪嫌疑人

——英烈不容詆譭,法律不容挑釁

網絡大V“辣筆小球”惡意詆譭貶損衞國戍邊英雄官兵,江蘇檢察機關迅速介入,依法適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批准逮捕,並在軍事檢察機關支持配合下,開展公益訴訟調查。

——摘自最高檢工作報告

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杆。利用互聯網公然發佈侮辱性言論,詆譭烈士形象,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2021年2月19日10時29分、10時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個人註冊賬號“辣筆小球”,先後發佈兩條信息,貶低、嘲諷衞國戍邊的英雄烈士。相關信息在微博等網絡平台迅速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利用信息網絡貶低、嘲諷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保護法、民法典明確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規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辣筆小球”由此成為我國首個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發佈公告稱,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某觸犯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嚴重損害衞國戍邊英雄烈士的人格尊嚴,嚴重損害衞國戍邊軍人形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予追訴。同時,為維護英雄烈士的合法權益,在軍事檢察機關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檢察機關決定公益訴訟立案並開展調查。

“在全國人民都沉浸在對邊境戰士的崇敬氣氛中時,惡意侮辱誹謗為國家犧牲、受傷的英雄烈士,故意歪曲衞國戍邊戰鬥精神,不但嚴重損害瞭解放軍戰士的光榮形象,也極大傷害了人民羣眾敬畏英雄、崇尚奉獻的感情,必然為天理、國法所難容。”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嘉聯益電子(崑山)有限公司生產製造中心廠辦室副經理段俊説。

段俊代表説,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該案以新罪名批准逮捕,鮮明地向社會傳遞“法律不容挑釁、英烈不容詆譭”的強烈信號,與此同時,積極運用檢察公益訴訟手段依法捍衞英雄烈士名譽,彰顯了檢察機關的鮮明司法價值導向,維護社會公眾對英雄烈士的情感,匡正社會公序良俗,“希望檢察機關在今後的司法工作中,繼續積極運用法律法規和刑事政策,懲惡揚善、保護公益,不斷回應社會和羣眾對法治的新期待、新訴求,做犯罪的追訴者、情理的維護者、公平的守護者。”

首次發佈刑事司法協助典型案例

——把司法協助工作放到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大盤子”中考慮

首次發佈刑事司法協助典型案例,規範境外取證。

——摘自最高檢工作報告

加強國際司法交流與合作,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是打擊涉外犯罪的有效途徑。

近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辦理涉外案件數量日益增多,特別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頒佈以來,檢察機關如何引導偵查機關境外取證、境外取得證據如何轉換為符合國內刑事訴訟要求的證據等問題成為辦好涉外案件的關鍵環節。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進一步加強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專業化建設,2020年,最高檢從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的涉外案件中篩選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發佈。

記者採訪瞭解到,5個案例涵蓋了故意殺人,販賣婦女,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罪名以及向國內移管被判刑人等司法協助案件,展示了通過雙邊條約、外交途徑等不同渠道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模式,收集、整理了一線辦案檢察機關在辦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案件過程中的問題及經驗,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導性。

據瞭解,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後,檢察機關刑事司法協助工作不再以自偵案件為中心,而成為了辦理各類具有涉外因素案件的常規化手段,重點在於引導偵查機關境外取證和審查境外取得的證據。特別是當案件關鍵證據位於境外,偵查機關獲得赴境外取證的機會時,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隨同並引導偵查機關境外取證,對案件的成功辦理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例如,在辦理黃道金故意殺人案時,上海市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組成聯合工作組,共同赴日取證。依照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檢察機關對證據來源、證據材料真實性進行了核實,最終認定被告人黃道金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鑑於黃道金已在日本受過刑事處罰,我國上海審判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

“國外不是避罪的天堂,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有利於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在全國人大代表、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血液科主任醫師楊林花看來,隨着科技、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我國與世界各國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也日益頻繁,在境外證據取得不易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要把司法協助工作放到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大盤子”中考慮,應支持公安機關高效率地辦理絕大多數涉外刑事案件,保障社會秩序和經濟發展不因涉外刑事案件淤積而遭受不利影響。

“案例是最好的法治宣傳,最高檢發佈的首批刑事司法協助典型案例,不但能夠有效地指導各地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外刑事司法協助案件,還能有力震懾犯罪,警示社會‘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楊林花代表説。

首例適用民法典懲罰性賠償條款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

攫取非法利益肆意損害公益的,須令其付出更高代價。指導江西檢察機關辦理一起外地跨省傾倒廢液嚴重危害村民飲水安全案,因危害公益後果仍在持續,首次適用民法典變更訴訟請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訴請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得到支持。

——摘自最高檢工作報告

“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已經成為全黨全社會的共識和行動。

2021年1月4日,一起跨省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江西省浮樑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以民法典為依據,浮樑縣檢察院主動履職,提出請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承擔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環境功能損失、應急處置及檢測、鑑定等費用共計285萬餘元,另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17萬餘元,同時判令該公司就其污染環境的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這也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後,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相關條款的公益訴訟案件。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增的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確立了行為違法性、主觀故意性和損害後果嚴重性的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吸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相關內容,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確定修復和賠償責任的請求權主體為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賠償範圍增加了“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財經大學貿易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民建江西財經大學委員會主委李秀香看來,生態環境是公益訴訟案件數量最大、辦案成效最顯著的領域,具有併發揮了重點帶動全局的重要作用。在民法典正式實施之際,檢察機關依據民法典確定的綠色原則和污染環境責任條款,對污染環境侵權行為積極探索環境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的責任追究方式,將最嚴格的生態環境法治保護落到實處,切實發揮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優勢,守護人民羣眾美好生活,助力國家生態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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