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一男子搭好友車出遊遇車禍身亡 家屬索賠80多萬

由 老巧雲 發佈於 綜合

搭便車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假如在搭便車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責任應當如何劃分呢?

【案件回顧】

無償駕駛車輛拉人出遊遇車禍

上海崇明一七旬老人搭乘好友無償提供的車輛出遊時因交通事故死亡,老人兒子將事故雙方駕駛員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2020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一黃某駕駛一輛七人座的商務車載着徐某(71歲)、湯某、沈某等六名好友,去啓東遊玩。在啓東市沿江公路農家樂門口一處沒有信號燈控制的十字路口,與被告二楊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

事故導致湯某及其他三人受傷,而徐某、沈某未能倖免於難,於當日死亡。死者之一徐某就是原告徐先生的父親。啓東交警調查後,認定黃某在沒有信號燈路口,轉彎沒有避讓直行車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楊某的車輛有強制險和商業險。原告徐先生認為,兩駕駛員的過錯導致了父親的死亡,給家庭造成了巨大損失及精神創傷,遂將黃某、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4萬餘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範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交強險及商業險以外的損失按照責任比例由黃某、楊某承擔。

3月12日,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徐某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2.3萬餘元;在機動車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徐某賠償金、喪葬費等20餘萬元。黃某賠償徐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代理費等,酌減5萬元,並與黃某事發後墊付的15萬餘元相抵扣,實際還應支付32萬餘元。被告楊某賠償原告代理費3000元。

【判決背後】

法院酌情減輕5萬元賠償責任

3月16日,記者瞭解到,在庭審中,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黃某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為?應否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黃某駕駛非營運機動車,基於善意互助無償搭乘徐某等人共同出遊,繫好意同乘行為。黃某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車輛(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黃某具備駕駛資格,駕駛的車輛年檢合格,無酒駕、無嚴重超載、超速及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情形,主觀上已盡到普通駕駛員通常應盡的注意義務,主觀上不存在侵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依法可減輕其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黃某的過錯程度、賠償總金額,按照社會良俗及公平觀念,酌情減輕黃某5萬元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馬上調查】

很多市民都有順路捎人的經歷

宋先生住在西安市航天基地,在高新上班,他的一個同事住在雁塔南路,從2020年至今,他幾乎每天都會捎同事去單位,下午如果同時下班,也會將同事拉回來,“基本上順路,繞一點也沒事。”宋先生説,同事此前也提到過付費或者是給加油之類的,但都被他拒絕了,“同事嘛,不用那麼計較和見外的。”

3月16日,看到上海的這個案例後,宋先生的心裏有些犯嘀咕了,“事故都是意外,誰都不想發生,但未來是不可控的,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我也會承擔責任,那以後還敢好心捎人嗎?”

其實,在生活中,平時上下班順路捎個人,幾個同事坐其中一個人的車外出辦事,或者週末好友拼一輛車去户外郊遊,都是很常見的事情,若出現了意外,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以後要不要拒絕捎人呢?

【律師説法】

好意同乘事故後也要承擔責任,但應適度減輕

實踐中,“好意同乘”大量存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應當如何歸責?“好意同乘”能否成為減輕被搭乘人賠償責任的事由?這些問題在《民法典》頒佈前未形成統一意見。

《民法典》對“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致車內人員損害時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規定,即“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雖然好意同乘行為是一種無償、利他的行為,但仍要盡到駕駛人員的注意義務。本案中,黃某因未能盡到注意義務而發生事故,故需要承擔事故責任。因“好意同乘”屬於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範疇,發生交通事故後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利於傳統美德的弘揚。本案中,黃某對事故無故意和重大過失,因而法院酌定減輕其責任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免費搭車的風險沒有完美解決方案,安全駕駛是關鍵

在該案中,法院酌情減輕黃某5萬元賠償責任,比較恰當。

黃某同意徐某搭便車的請求,本身是一種好意施惠關係,沒有獲得利益,按説不應承擔責任。但是在搭便車過程中,因黃某未讓直行車先行而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徐某受到損害時,因為黃某對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過錯,這超出了好意施惠行為的範疇,施惠行為已經有明顯的瑕疵,造成侵權,根據《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黃某應當根據其過失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黃某的過錯程度,在尊重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判決酌情減輕黃某5萬元賠償責任,較為恰當。

車主免費讓人搭便車既然有這麼大風險,應如何避免?這個問題,目前沒有完美的方案,搭車人即使簽署概不負責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因為這違反了《民法典》506條的強制性規定,車主應當投足額保險,同時謹慎安全駕駛,防止出現交通事故。

好心捎人出意外,哪些情況會承擔責任呢?這也應當分幾種情況,第一,司機對事故發生無過錯,司機不需要對搭便車人員賠償,應由肇事方賠償。第二,司機對發生事故有過錯,根據過失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三,搭便車人明知司機醉酒或無駕照等仍要搭車,或者教唆司機違法的,根據搭便車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司機的賠償責任。生活中很難完全拒絕朋友搭便車,司機只能是説買足保險,謹慎駕駛,目前沒有一個完美的方法規避這個風險。

“好意同乘”是美德要倡導,私家車儘量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

“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中的一種,好意施惠,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出遊、同事上班等。

好意施惠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本案黃某駕車載徐某、湯某等好友出遊,未收任何報酬,顯然是“好意同乘”行為,黃某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車輛(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綜合本案來看,黃某在主觀上並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所以,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是美德要倡導,同時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盡到謹慎駕駛義務;私家車主要儘量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又稱車上座位險),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可以降低賠付風險。

【網友觀點】

事件本質是違規行駛 而非是否搭了老人

“123木頭人”:事實上,不管搭不搭老人,違規造成事故都要負責,車上人員都應該獲得賠償,哪怕車上是他的老婆,他老婆也應該獲得他的賠償。反過來,如果對方車輛違規行駛造成事故,他是沒有責任的,老人得到的賠付是對方肇事者。事件的本質是違規行駛,而非是否搭了老人。

蕭抒02K:你可以不搭載其他人,但上了你駕駛的車就要擔負責任,如果你行駛途中有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死亡或受傷你就應該賠償。 華商報記者 卿榮波

【名詞解釋】

什麼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指駕駛人基於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非營運行為,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出遊、同事上班,應陌生人請求搭載陌生人一程等。(來源:華商報)

編輯:韓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