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違不罰"反映執法理念變革

  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施行,對很多納税人來説,得到了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機會,可感受到執法的温度。這能夠增進徵納雙方的相互理解和支持,促進納税人更加了解掌握税法,提高税法遵從度。還要看到,並非任何“首違”都能“不罰”。

  一些創業者對税法不夠熟悉,無意中容易出現輕微違法行為,會否面臨法律嚴格處罰?自4月1日起,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施行,對於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在柔性執法當中顯温度,反映出税收監管、執法的新理念。

  今年初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首違不罰”作出了明確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此舉的用意在於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税收執法領域落實這條規定,影響面和意義尤為突出。

  税收執法工作面廣、量大,一頭連着政府,一頭連着羣眾。為此,優化税務執法方式十分重要。正如中辦、國辦近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税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指出,要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有效運用説服教育、約談警示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

  實施“首違不罰”,在税收執法中還有很強的現實意義。近年來,我國大力鼓勵創業創新,市場主體數量大幅增加。客觀地説,不少中小企業、創業者對財會知識掌握有限,專業財務人員力量較為薄弱,在經營中有可能出現一些違反税法的行為,比如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等。如果“一刀切”地對這些違法行為嚴格處罰,可能顯得有些“冰冷”,讓部分納税人產生牴觸情緒。

  根據“首違不罰”制度,對於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這對很多納税人來説,得到了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機會,可感受到執法的温度。同時,這種有温度的互動,能夠增進徵納雙方的相互理解和支持,促進納税人更加了解掌握税法,提高税法遵從度。

  值得注意的是,“首違不罰”制度有明確的規定、條件,並非任何“首違”都能“不罰”,特別是要符合初次違法、清單所列事項、危害後果輕微、及時改正等要素。對納税人來説,必須始終堅持依法納税,不能因為“首違不罰”制度而對依法納税有所放鬆、疏忽。否則,如果不符合“首違不罰”的要件,同樣必須承擔法律後果,做到依法處置、罰當其責。

  雖然“不罰”,提高思想認識仍然十分重要,這也是這項制度的重要目的。根據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對此,税務機關應對當事人加強税法宣傳和輔導。

  首批清單列舉了適用“首違不罰”的10個事項,包括資料報送、納税申報和票證管理等多類型輕微税收違法行為。下一階段,建議税務機關根據執法現實情況,繼續發佈其他“首違不罰”涉税事項。

  《關於進一步深化税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強調,要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首違不罰”清單的實施,正是推動税務執法、服務、監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變革的一個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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