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她竟如此“偏愛”!五大理由還不夠

婦女“半邊天”

《民法典》不僅強調

男女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更有針對性地加強了

對婦女民事權利的特殊保護

讓我們一起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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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她竟如此“偏愛”!五大理由還不夠

關鍵詞一:

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平等”作為私法領域的一項重要原則,可以説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民法典》中共有12個條文提到了“平等”,其中更是有2條強調“男女平等”。

《民法典》對她竟如此“偏愛”!五大理由還不夠

關鍵詞二:

性騷擾

舊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新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變化一:《民法典》將“性騷擾”的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雖然日常生活中“性騷擾”的受害者多為女性,但也存在不少男性受害者,將男性納入保護對象,再一次彰顯了《民法典》的平等保護思想。

變化二:明確了“性騷擾”的實施方式,扭轉了原先規定籠統、威懾力不夠的不利局面。對於“性騷擾”不少人存在認識誤區,以為只有發生肢體接觸才算性騷擾,事實上隨着網絡的普及與運用,通過電話、短信發送不雅圖片、視頻等方式進行的非肢體性騷擾行為屢見不鮮。

相關新聞:上海首例!民法典實施後的第一例性騷擾糾紛判了!

變化三:從職場保護主義的視角對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的安全保障義務進行了規定。

《民法典》對她竟如此“偏愛”!五大理由還不夠

關鍵詞三:

夫妻債務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歷來是離婚糾紛的焦點之一。廣受爭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這項規定的出發點在於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利益,夫妻本是情感和利益的共同體,共同償還債務天經地義。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很多女方“被負債”現象。

《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做法,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將以共債共籤為原則,有效避免了女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揹負與家庭日常生活無關的債務,維護了其合法經濟利益。

《民法典》對她竟如此“偏愛”!五大理由還不夠

關鍵詞四:

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在特殊時期,也即“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都相對脆弱。《民法典》出於保護婦女在特殊時期合法權益的目的,對此期間男方的離婚請求權進行了限制。

但是,《民法典》給予了女方在此期間的離婚自由。並且規定,在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時,比如女方存在重大過錯,男方可以在特殊時期內提出離婚。

《民法典》對她竟如此“偏愛”!五大理由還不夠

關鍵詞五:

離婚經濟補償

舊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新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關係中,女性往往承擔了更多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以及其他家務事項,雖然這些勞動無法直接轉換為經濟收益,但對家庭卻有着重要的意義,《民法典》則對女性從事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予以了肯定。

同時,對比《婚姻法》來看,《民法典》刪除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前提,增加了“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一規定,擴大了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範,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這一類女性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對她竟如此“偏愛”!五大理由還不夠

新民眼工作室

作者 | 通訊員 徐蕾

記者 | 屠瑜

編輯 | 林巖 唐夢葭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0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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