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醫保局公佈《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宣佈自2月1日起施行,參保人員在醫保定點藥店購藥需“人證相符”。《辦法》提出,“定點零售藥店”在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等服務時,要嚴格核查參保人員的有效身份憑證,防止有人“假冒”。也就是説,以後,參保人員去定點零售藥店買藥時,需要做到“人證相符”,醫保卡的信息要與出示的身份證一致。定點醫藥機構是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院)和定點零售藥店(定點藥店)的統稱,簡稱“兩定”機構;指的是與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院和藥店。對於參保人來説,一般情況下,只有在“兩定”醫藥機構裏看病、買藥,才能獲得醫保報銷。
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
《辦法》明確,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保部門規定的平台上採購藥品,並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醫保經辦機構將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參保人員應憑本人蔘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定點零售藥店必須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
《辦法》明確,定點零售藥店在提供藥品等服務時,必須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的有效證件。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這也意味着“購藥人需要做到人證相符,進行嚴格核實才能購藥,一旦工作人員發現人臉與相關資料不匹配,就不能使用他人醫保卡購藥”。
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
《辦法》明確,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後調劑配發藥品。
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醫保經辦部門將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稽查審核
《辦法》規定,醫保經辦機構將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
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
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後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來源:長江日報-長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