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駕車駛入公交車道,在發現禁行時間提示後變道駛離。但他佔用公交車道的行為還是被交通探頭拍了下來,受到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李先生認為自己迅速糾正了違法行為,也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應免予處罰,因此提起了行政訴訟。12月1日,北京西城法院召開“道路交通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線上通報會,發佈了包括此案在內的五起典型案例,提示駕駛人員遵守交通規則,推動交通處罰行政爭議源頭治理。
據西城法院副院長畢菲介紹,通過對該院近3年審理的80件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分析後發現,當事人常以自己未實施違法行為、違法存在特殊事由、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以及行政機關執法程序存在瑕疵等理由來質疑處罰。對行政執法的異議主要聚焦於是否保障了必要性程序權利、是否屬於新類型違法行為、是否構成可以減免處罰的特殊情形三個方面。
李先生的行政訴訟是法院發佈的一起典型案例。一天下午快5點時,李先生駕車行駛至宣武門西大街時,被探頭拍下存在使用公交專用車道的違法行為,交通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李先生罰款200元。
李先生表示,他誤以為事發地公交車道的禁行時間為17:00-19:00,因此臨時借用公交車道直行。在減速發現車道上的禁行時間標識為7:00-9:00、16:00-19:00後,隨即轉向變道讓出公交車道,屬於主動糾正違法行為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應當免予處罰。但交通隊仍對他進行處罰,存在不當。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否構成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考慮。劃分公交車專用道的目的在於改善公交車輛運行環境,提高通行效率、緩解城市擁堵,從而維護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道路交通違法具有即時性的特點,李先生佔用公交車道的行為一經實施,即便沒有對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也即刻構成對交通管理秩序的破壞和交通運行效率的影響。李先生此後變道、讓出公交車道的行為只是違法行為的“結束”,而非“糾正”,不構成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在法院通報的其他幾起典型案例中,有的司機追撞了前車,卻對交通隊認定自己不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不服提起訴訟;有的人違反禁令標誌,駕駛京B號牌摩托車進入北京四環路以內道路被處罰,但認為處罰是對摩托車駕駛員的歧視而狀告交通隊;有的司機在設有禁停標誌的道路中間短暫停留“觀察路況”被罰,認為自己並非違法停車,要求撤銷處罰。雖然法院判決的結果都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但這些案例也反映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日益多樣化,給交通執法帶來了新的挑戰。
據畢菲副院長介紹,為了促進交通執法規範化,警示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推動交通處罰行政爭議源頭治理,西城法院行政庭多措並舉,通過建立交通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示範機制,開展線上主題授課,針對典型案件開展負責人出庭的示範庭審,舉辦新類型案件交流座談會,發佈道路交通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等多種方式,加強交通法規宣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slq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