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養我長大,我陪你變老”。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那麼離婚後,繼子女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嗎?答案是肯定的!在繼父或繼母年老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應當負擔繼父母的生活費。
近日,莊河法院執行指揮中心簡案快執組成功執結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在繼父女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樑,解開了當事人的心結。
原告高某與二被告系繼父女關係,二被告一直隨原告生活,直至獨立。後高某與二被告母親離婚。2013年,原告提起訴訟向二被告索要贍養費,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二被告每年各承擔原告贍養費1600元,原告醫療費除報銷外剩餘部分二被告各承擔25%”。
2020年5月,高某向莊河法院申請執行2019年的醫療費4806元,要求二繼女各承擔2403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二繼女對醫療費數額不認可。辦案人多次與當事人見面,通過電話反覆溝通,近期又出現疫情,但高某的醫療費又急於執行,辦案人在做好個人防護情況下,前往醫保中心查詢2019年高某的醫療信息,並對住院等產生的醫療費用扣除報銷部分後進行仔細核算,當辦案人將經核算後的住院費用明細擺在二被執行人面前時,二被執行人的猜疑徹底消除,最終依據核算的醫療費憑據,二人分別承擔了1397元,高某也對醫療費數額表示同意。
醫療費交付完畢後,高某又表示申請執行時忘記請求支付2019年贍養費,經辦案人調解,二繼女當即表示願意交付贍養費,隨後辦案人將2019年贍養費3200元代為轉交給高某。基於目前三人之間經調解後,關係明顯好轉的現狀,辦案人建議:高某將銀行存摺賬號告知二繼女,以後二繼女可通過銀行向高某支付贍養費、醫療費,無須每年都要通過法院支付,雙方對該條件欣然接受。
莊河市人民法院二級法官崔明霞表示,原告高某與二被告母親系再婚夫妻,雙方於1995年3月經政府登記結婚,二被告當時12歲、8歲,一直與原告共同生活,直至獨立生活。後因二人離婚,導致本案糾紛的發生。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案在調解過程中,從法律角度向當事人釋法,繼父母子女與親父母子女有相同的權利義務,再綜合權衡當事人的感情、道德、經濟狀況等方面因素,最終調解解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王璐 半島晨報、39度視頻首席記者張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