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據媒體報道,廣州市司法局就廣東華醫大司法鑑定中心涉嫌虛假鑑定的相關情況發佈了情況通報:9月11日,有媒體以《買來的“親生關係”:花3萬多,孩子被鑑定為“親生”》為題,報道廣東華醫大司法鑑定中心涉嫌虛假鑑定的有關情況。其中指出,經“司法黃牛”牽線,被鑑定者無須親自到場,哪怕是提供了虛假名字和虛假血樣,也能拿到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真報告”。當日,廣州市司法局依法依規啓動調查程序。
圖源網絡
司法鑑定,是司法公正的上游和源頭。因此,廣東華醫大司法鑑定中心涉嫌虛假鑑定的報道發表後,引發公眾關注。相關調查報道所揭開的黑幕,究竟是罕見偶發事件,還是整個黑幕的一角,都有待調查結論的確認。但是,從司法鑑定所具有的決定司法結果的權威性出發,無論廣東華醫大司法鑑定中心此次涉嫌虛假鑑定是偶發還是慣發,都應將廣東華醫大司法鑑定中心逐出司法鑑定行業,並永久禁入,以儆效尤。
在現行司法制度中,司法鑑定的結論就是法定證據。但凡需要司法鑑定的被鑑證物,都是證據性和證據力不確定的證物,其可否作為法律認可的證據,全憑司法鑑定的結論。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鑑定是決定證物能否成為證據的關鍵。
客觀説,司法鑑定工作並非一項只要具備技術條件就可開展的工作,還需要司法部門循相關程序批准才可進行。司法鑑定的准入門檻,不單是技術性的,更重要的是對鑑定機構的法律品質的審查。法律品質,就是鑑定機構對法律的理解和遵守,以及為此而建立的內部規程的牢靠性。
司法鑑定,就是要在可用技術條件下儘可能地還原被鑑物的客觀屬性,以期最大限度地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由於時間的不可逆性,任何鑑定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再現真實,即使親子鑑定也沒有百分之百的鑑定結論。但是,司法鑑定的不完美性,只應限於技術條件和認知能力,而絕不能出於其他原因,其中最不能容忍的原因就是出於斂錢而故意造假。鑑定機構只要涉假,其鑑定結果就徹底喪失了鑑定機構賴以立足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