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一下,你走在路上,突然樓上某個陽台拋下來一袋垃圾,或者一個香蕉皮,甚至是半個廢棄的花盆砸在你腳邊,是不是驚魂未定?又如果正好那麼不幸,砸中了你呢?
生活中這種情形可能我們很多都聽説過甚至都遇到過,是不是特別的氣憤!對於這種缺乏素質又非常危險的行為往往高空拋物的人還因為較難取證或處罰又屢教不改,實在是具有很大的安全隱患。
近日,江蘇無錫的一起高空拋物案法院判了!案中犯罪嫌疑人扔的東西恐怕你都難以想象:水桶、花盆,甚至槓鈴都有!而且是從18樓扔下,如果砸中了人……後果難以想象!
據央視新聞報道,江蘇無錫的蔣某因工作不順心,在去年的11月份先後將水桶、槓鈴、花盆從18樓扔下,砸壞兩輛車,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是不是想想都覺得後怕?近日,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簡直大快人心,僅僅因為自己工作不順,而將危險加之無辜的羣眾頭上,對於這種高空拋物的危險行為就應該重罰,用高昂的違法犯罪成本去震懾此類分子!
法律知識點: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最高法相關意見,對故意高空墜物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