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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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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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00時44分,在赤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隊執法辦案中心,民警對劉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劉某某的血液酒精濃度為59mg/100ml。
經核實:2009年7月8日,劉某某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處罰。
2013年6月5日,劉某某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燕郊中隊處罰。
劉某某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劉某某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十日的處罰。
交通違法危害大 切勿以身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不僅僅是一句口號,而是一種責任。希望廣大駕駛人充分認識到酒駕的危害,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做一名合格駕駛人。同時交警部門將持續開展酒駕專項整治行動,有效遏制酒駕、醉駕抬頭趨勢,全面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穩定的道路交通環境。
【來源:赤峯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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