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吃頓飯就想發財?維權變成敲詐,這個媒體人讓人不恥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綜合

媒體乃國家公器,媒體人更應該具備良知和操守,可張某成為了媒體人之恥!他為了一己私利,以曝光為由敲詐商家。8日,海淀檢察院通報該案詳情。

檢察官介紹,張某是某知名網站編輯。今年3月22日,張某和梁某來到位於海淀某地的一家餐飲店內用餐,二人各點了一份牛雜,共計40元。在用餐過程中,張某發現牛雜內有一段牛腸內有異物,隨即叫來服務員,質問“這是什麼”。店員立即道歉,稱可能是食品未清洗乾淨,因為他們也是做半成品加工的,未注意到食品中的異物,願意給張某及梁某免去當日餐費並重新為二人做一份新的。

張某拒絕,並用手機錄像、拍照,要求服務員叫店長進行協商。店長到場後,為安撫張某情緒不斷道歉,並跟張某協商處理辦法,但張某“威脅”道:“我是做媒體的,我要曝光你們!”店長詢問張某處理辦法,張某要求互加微信,之後在微信聊,隨即和梁某一起離開。

張某離開後,店長曾追上提出賠償1000元私了,但張某還是拒絕了,稱這不是一兩千的事情。

“事情發展到此時,張某作為消費者的做法都是合理的,在媒體上曝光店內的情況也是其履行消費者監督的職責,是值得提倡的。”檢察官説,可接下來幾個小時之後發生的事情,讓一切變了味道。

幾個小時之後,張某又來到店內,將店長叫到一處空地,稱當天如果可以解決,可以少要點錢,店方給其二人每人賠償8000元,要是當日解決不了,以後就不是這個價了,還要找媒體曝光。店長稱需要跟老闆協商,之後張某再次離開。

張某仍不斷在微信催促店長賠償,並多次強調自己是媒體從業人員,有着深厚的媒體資源,且同行的梁某是某大廠的自媒體編輯,正在進行美食節目的籌備工作,當日吃飯就是為了選取素材,如果不妥善解決這件事情,後果很嚴重,會讓店方知道互聯網的可怕。

22日當晚,張某要求店方賠償二人共計40000元,如果不給就舉報、曝光。在店方遲遲沒有予以解決的情況下,張某第二天上午再次聯繫店方,要求將每人的賠償從20000元變為15000元,兩人共計30000元,後店方報警。

檢察官分析,張某最初本可以合理維權,例如選擇不要賠償對店家予以舉報或曝光,或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等規定,以商家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法定理由,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其之後的行為確是以舉報和曝光相要挾,要求店方支付遠遠超過自己消費金額的賠償,且不斷利用自己是媒體從業人員和向有關部門舉報的言語威脅店方,其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檢察官提醒,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把握監督的度,遵守法律規定,用好法律賦予消費者的監督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