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0日,今年21歲的清華大學學生小孫註冊成為ofo共享單車用户,交了押金99元。2019年,小孫在“ofo”APP申請押金退款,一直未能到賬。
2020年5月,小孫再次登錄“ofo共享單車”APP時,注意到APP的“註冊/登錄”界面以黃色小字的形式提供了《用户服務協議》格式合同的入口,並用小字提及“爭議解決條款”,無需進行任何勾選或點擊即可登錄。
《協議》標明更新日期為2019年5月31日,其中約定: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應在北京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小孫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小黃車運營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辯稱,仲裁條款不存在《仲裁法》規定的無效情形,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但小孫認為,該仲裁協議無效,理由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而普通消費者根本注意不到協議中的上述爭議解決內容。
另外,小孫認為申請仲裁最低費用6100元,小黃車約定只用仲裁解決爭議,實質性阻卻消費者維權。7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小孫的申請,申請費400元由小孫負擔。
至此,小孫不僅沒要回押金,還倒賠了400元,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