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提交了《關於完善我國司法審判監督規制的提案》。
湯維建在該提案中介紹,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我國司法審判中的監督渠道數量多,如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內部監督、媒體監督、訴權監督、陪審監督等。但深入調研即可發現,每一種監督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問題或弊端。
湯維建提出,要更加充分地發揮人大監督司法的龍頭作用。賦予人大常委會特別裁決權,對於法院和檢察院在具體個案的監督和被監督方面所產生的爭議加以最終裁決。
在加強法院內部監督方面,湯維建建議:首先,要考慮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審級制度,將原則性的二審終審制改為多元的審級制度,在必要時實行三審終審制。
其次,將垂直性的監督體制改為扁平化的監督體制,取消院庭長的監督特權和個案審批特權,發掘普通法官的監督動能,使每一個法官都處在審判之中,同時又都處在監督之中。
最後,整合內部監督資源。剝離附着在審判委員會身上的決策權限,保留其監督權限,將審判委員會改為審判監督委員會,取消其對一審案件、二審案件的決策權,使其專注於行使再審案件的監督權;擴大其監督範圍,將一審案件、二審案件的審判過程常態化、不間斷地納入其監督視野。同時,將案管中的監督權、審判監督庭中的監督權、紀檢監督權等進行適度整合,將其歸於審判監督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發揮各自的機能和作用。
湯維建在其提案中還建議,更加充分地發掘陪審監督的潛在功能。他解釋,按照人民陪審員目前的管理體制,誰能夠充當人民陪審員、以及人民陪審員任期屆滿能否續任等重要事項,雖需要通過人大常委會的任免程序,但人民法院對此擁有很大的話語權,這或會導致人民陪審員制度難以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湯維建認為,應當將選任陪審員的權限從法院剝離出來,由中立的第三方國家公權力主體來加以行使。“相對而言,由人大常委會負責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和選派較為適合。”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陳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