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肖玲玲
單位不給發加班費怎麼辦?產假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加班小時工資基數如何確定……近日,針對市民關於“企業工資政策”相關問題,市人社局通過政策法規“雲課堂”進行了解答。
1、單位不給發加班費怎麼辦?
答: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電話:0532-82657022/82670331。也可通過青島人社或者青島12333微信公眾號投訴或者舉報。微信公眾號辦理程序:進入青島人社微信公眾號後,選擇“我要辦事”,進入“辦事大廳”,選擇“網上辦事”,點擊“勞動維權”,選擇“勞動監察”,即可辦理投訴或舉報。
2、產假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
答: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計算勞動者休產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
3、公司負擔的60天產假工資按照什麼標準發放?
答: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計算勞動者休產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
4、由於感冒請1天或者2天病假是不扣薪的嗎?
答:照本人日工資70%的標準計發病假工資。
5、事假日工資是按21.75天計算,還是按整月天數,實戰中都有不同的做法,怎樣會好些呢?
答: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用21.75天折算事假工資。
6、加班費核算的基數是什麼?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加班費的核算基數?有合同約定的,是否按照合同約定?
答: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績效獎金含在內。如果合同約定與法律法規規定不同,則無效。
7、加班小時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答: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小時工資=加班工資基數/21.75天/8小時。感謝您的參與。
8、假設銷售人員的底薪是800元,提成不一定,產假工資按照月平均還是800元發放?
答: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計算勞動者休產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該工資為應發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津貼和補貼、獎金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9、單位的某一個部門因集團業務調整,從青島轉移到外省算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嗎?
答: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10、勞務派遣員工產假60天的工資應該誰付?用人單位還是勞務公司付?
答:勞務派遣單位發放。
11、可以不發放事假工資,如果有一個月事假,是全部扣除還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答:發放工資=勞動者應發月工資-事假工資基數/21.75天*事假天數。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計算勞動者事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
12、請問產假與年休假可以同年享受嗎?
答:可以同年享受。
13、產假未結束,公司需要給員工提前通知上班日期嗎?
答:勞動法律法規對此並無規定,您可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度及管理需要自主確定。
14、週末出差,但加班可以調休,可以不發加班費嗎?
答:非法定節假日的週末加班,如果安排調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15、如果因為業務轉移,需要調整原勞動合同內容,但員工不同意調整比如工作地點,怎麼辦呢?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請問出差員工週末在外地,這算加班還是義務?
答:如果為單位安排,非勞動者自願進行,且與本職工作有關,算加班。
17、勞動合同約定薪資標準和實際發放不一致,是不是以工資表為準?
答: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或者加班工資時,口徑為應發工資。
18、請問員工以隔離為由21天不來上班,怎麼發工資呢?
答: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到崗的職工,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應當主動與職工溝通,可以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居家辦公、遠程辦公時,雙方可以約定居家辦公、遠程辦公期間的工資標準。無約定的,企業可以參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按照職工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折算計算工資報酬。折算後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9、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企業需要補償員工嗎?
答:企業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0、公司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請問病假時扣除工資標準是這兩項加起來扣除嗎?
答:口徑為應發工資,含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
21、因感冒發燒請病假,但不能提供證明,扣不扣工資?
答:需要根據單位規章制度中關於“病假申請流程、申請材料”等內容來確定是否可以享受病假。
22、產假工資只發一半,只能申請勞動仲裁了嗎?有更好的辦法嗎?
答: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者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23、比如12月份,23個工作日,直接用基本工資除以23乘以請假天數是否合理?
答: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用21.75天折算事假工資。
24、如果職工曠工,而企業沒有規章制度明確説明,怎麼辦?
答:如果對此問題有爭議,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25、關於最低工資發放問題,如果因單位原因,職工不用上班,需要發放最低工資嗎?
答:根據《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同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6、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變更合同內容無法達成一致,就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吧?現在是協商解除也無法達成一致。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7、領取了98天的生育統籌險後,公司需要再支付2個月的產假工資嗎?也就是説產假可以休大約5個月嗎?
答: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處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增加的產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28、公司給農民工發臨時工資可以現金嗎?
答: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規定,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
29、工資項目中另外單獨設了交通補貼、通訊補貼、餐費補貼,如果休病假、產假,也要正常發放嗎?
答:計算勞動者病假、產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後的數額確定。計發基數口徑為應發工資,含津貼、補貼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