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險!男子從天橋墜落身亡,差點砸中過路車

4月1日下午5點左右,雲南昆明北二環教場路段附近發生一起男子墜天橋死亡事件。據悉,男子墜落車道沒有車輛行駛,否則墜橋的男子很可能會被途經的車輛碾到。事件報道後,引發了不少市民和網友的關注,有網友提出:“如果當時男子被行駛的車輛撞到,司機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大家對該事件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提出了不同的疑問。

事件回顧

男子從天橋墜落身亡

責任認定引發網友討論

同城媒體報道,1日下午5點左右,劉女士開車回家行駛至雲南昆明北二環教場路附近時,一名男子突然從道路上方的跨線橋上墜落,墜橋後仰面躺在了中間車道內。事發後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發現男子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徵。目前,警方正在調查事故原因。

驚險!男子從天橋墜落身亡,差點砸中過路車

男子墜橋時行車記錄儀記錄到墜落瞬間 網絡截圖

事發地點是北二環的一個急彎下坡路段,來往車輛的車速都不慢,事發時,中間車道沒有車輛行駛,掉下橋的男子未被車輛碾壓到。該名男子墜橋時,駕車行駛在左側車道的司機劉女士剛好目擊了男子墜落的瞬間,一分多鐘後,她才反應過來有人墜橋了。

驚險!男子從天橋墜落身亡,差點砸中過路車

北二環上方男子墜落的天橋 都市時報全媒體記者 董建楠 攝

7日記者回訪事發現場瞭解到,北二環上方天橋有1.3米左右的護欄,而天橋到二環路面有約10米的落差。事發地附近一停車場負責人鄭先生目擊了整個過程,他回憶,男子年齡在50歲左右,墜橋前曾脱掉自己的上衣,除此之外,並未出現其他異常舉動。“他墜落時是頭朝地,所以當場死亡,民警在這名男子的身上沒有找到可以證明其身份信息的證件,所以男子的家屬也沒有來事發現場。”

周圍商家稱,他們是在聽到圍觀羣眾的聲音後才知道有人墜橋了,民警到達事發地後第一時間封鎖了現場,疏散了周圍羣眾。

事件被報道後,網友和市民對該男子的去世表示同情和惋惜,同時也對此類意外事故可能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提出了疑問。有人提出,如果當時有車撞到墜橋男子,司機是否需要擔任?如果被過往的車輛碾壓致死,又應該承擔什麼責任?還有人表示,如男子跳下時砸到過往車輛,造成車輛損害,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

律師説法:墜橋男子假如撞車 責任算誰的

對於網友提出的疑問,雲南省5家律師事務所的5名律師作了分析討論,並給出了不同的解答。

情形1:男子墜橋時被行駛的車輛撞到,司機是否要擔責?

多名律師表示,該情況屬於意外事件,是男子的故意行為,所以發生撞傷或者致死,司機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龍淵律師介紹,《民法典》第1174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情形2:如男子墜落在地,過往車輛避讓不及,致其受碾壓致死,司機是否擔責?

針對該問題,律師給出了不同的觀點。雲南唯真律師事務所人身損害部主任許顯連律師分析,如果當時司機看到有人墜落,雖採取了避讓措施,但男子仍被碾壓致死,此時司機不用承擔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機保持正常時速行駛,不存在不當操作,並且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也採取了緊急制動等一系列合理避讓措施,但無法避免男子被碾壓致死的結果發生,不能據此認定司機存在過錯,屬於意外事件,司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許顯連説。

龍淵律師對男子墜落後的情況作了分析,他認為,如果男子跳橋後未身亡,但他仍想自殺,與路過車輛發生碰撞,而路過車輛司機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在駕駛中並沒有超速、酒駕、醉駕等過錯,則司機不用因碾壓造成死亡承擔責任。“如果男子跳橋後,已打消了自殺的念頭,但路過車輛的司機在駕駛中存在過錯並未及時避讓,則司機應承擔責任。”

情形3:如男子跳下時砸到過往車輛,車輛損失由誰承擔?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雲龍律師分析道,如果男子跳下來砸到過往的車輛,造成損害,男子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車輛屬於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所以車輛的損害責任應當由該男子承擔。如果男子去世無法賠償,而在去世時就發生繼承法律關係,損害賠償由繼承財產的人承擔,責任範圍限於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張雲龍律師説。

案例

女子跳天橋自殺 被車軋斷雙臂

法院判決司機無須擔責

2010年6月22日,北京一女子從昌平區馬池口鎮的鐵道橋上跳下,昏了過去。此時,一輛吊車恰巧從橋下駛過,將其雙臂軋斷。隨後,女子將吊車司機、車主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81萬餘元。

法官調查發現,案件屬於交通事故。女子選擇的鐵道橋,橋下是機動車道,事件發生時段系下班高峯時期,來往車輛較多,她在明知墜橋有與機動車發生相撞可能的情況下,仍選擇跳橋,對這一結果持放任心態,屬於主觀故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之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司機正常行駛沒有過錯,女子出於自殺故意跳橋被撞,應自行承擔責任。

醉酒男子翻護欄墜橋被車軋死

法院判決司機無責

2019年6月6日晚,北京市西城區的陳先生醉酒後翻越月壇南橋護欄,繼而墜橋。此時,橋下一輛黑色轎車恰巧經過,司機避之不及,軋在陳先生身上,陳先生當場死亡。

事發後,陳先生親屬對司機鄭先生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索賠47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先生醉酒後違規在主路上行走並翻越護欄,使自身處於危險境地,存在重大過錯。在這種緊急情況下,難以要求車輛駕駛人提前預見到橋上將有人墜落並作出有效的避讓行為,不能據此認定鄭先生存在過錯。最終,法院認定鄭先生無責。考慮到陳先生的反常行為是因醉酒引發,主觀上並不具有自殺或自殘目的的故意,因此,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11000元。

來源:都市時報

來源:杭州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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