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21年1月10日,我們迎來了首個“中國人民警察節”。這是國家層面專門為人民警察隊伍設立的節日,是對人民警察隊伍為黨和人民利益英勇奮鬥、作出卓越貢獻的肯定和致敬。具有象徵意義的節日之外,在日常工作中,如何進一步維護警察執法權威、保障依法履職和人身安全,是廣大民警和家屬的切實期盼。
上海市公安局為慶祝首個“中國人民警察節”,制定了一系列慶祝活動,專門製作主題視頻。圖為視頻宣傳海報
就在警察節到來前夕,熱議多年的“襲警罪”終於靴子落地。去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我國首次針對“襲警”單獨設置法定刑,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一條款的制定,對保護警察執法權益有何現實意義?對警察的日常執法會帶來哪些影響?
為何要單設“襲警罪”?
對於應在刑法中單設襲警罪的呼聲由來已久。
早在2003年初,就有35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襲警罪的議案。此後,關於在刑法中單獨增設襲警罪的議案、提案和建議,經常可以在全國兩會上看到。2019年全國人代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元茂榮提交了關於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的議案。他認為,出於對襲警行為社會危害性的特別強調並予以特別懲治的意圖,理應單設一個獨立罪名。
與此同時,也有來自法律學界和業界的聲音認為,針對暴力襲警行為,刑法已經按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沒必要再單獨設立罪名。
“人民警察的執法對象、執法權限和執法風險,與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存在明顯差異,應進行特殊規定和保護。”華東政法大學文伯書院副院長吳允鋒教授認為,人民警察的執法對象包括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違法犯罪人員,執法風險更大。而且,警察是所有執法者中,唯一能使用強制手段進行處置的執法主體。“因為這些特殊的執法特性,所以警察的執法權益和人身安全需要得到更特殊、更到位的保護。”
吳允鋒舉例説,如果其他行政機關在履行公務過程中遇到相對人阻礙,尤其是暴力抗拒,一般不具有法定職責和強制手段直接處置,需要通過警察協助予以排除。由此可見,警察權為一般行政權的順利運行提供了基本保障。抗拒、妨礙乃至以暴力手段警察執法,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從重處罰。
這種特殊性,在“警察權”的變遷中也有跡可循。最初警察權和一般行政權同類化,隨着社會發展二者開始分化,警察權逐漸變成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而依法實行的強制力量。
吳允鋒認為,立法修法要堅持問題導向,此次刑法修正案單獨增設“襲警罪”,意味着有其必要性和緊迫性。
來自公安部督察審計局的數據顯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各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共受理核查督辦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事件30593起,其中暴力襲警抗法案件數就有23012起,同比上升48.7%。這表明,暴力襲警案件呈上升趨勢,對警察權威和執法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和挑戰。
“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如果連法律都無法保障警察行使國家權力時的基本安全,警察又如何對社會負責?”吳允鋒説,“襲警罪”的設置,對懲戒多發的襲警、傷警事件,對進一步維護執法權威、樹立法治信仰,都能起到比較好的規範和引領作用。“這既是維護警察權威、法治權威、法律秩序的需要,也是增強公眾安全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
“襲警罪”的適用有講究
近年來,我國已在制度層面不斷進行完善,持續加大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
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就明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對襲警犯罪的罪名適用、從重處罰暴力襲警的具體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突出實際操作性。
如今,刑法修正案(十一)單獨設置“暴力襲警”的法定刑,在吳允鋒看來,這有助於強力遏制襲警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更好地起到震懾和預防犯罪的作用。
“襲警罪實質是從妨害公務罪獨立的刑罰,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吳允鋒説,相較妨害公務罪,“襲警罪”針對的是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並且對特定手段的犯罪行為加重了處罰。妨害公務罪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而“襲警罪”則規定,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那麼,設置“襲警罪”後,是否所有在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過程發生的阻礙和侵害行為,都將適用這一條款?
對此,吳允鋒指出,根據條款內容,並非所有妨礙警察履行職務的行為都適用“襲警罪”。“單就目前的條款來看,如果執法對象使用威脅等手段阻礙警察執法,構成刑事犯罪的,還是適用妨害公務罪;如果使用了暴力手段或法律規定的使用槍支、管制刀具及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就可能構成‘襲警罪’。”
“襲警罪”更凸顯威懾
一次對違停車輛的執法中,青年交警武欣毅遭到違法駕駛員開車拖帶,在車輛加速逃逸時被甩脱倒地,造成手腕、膝蓋等多處不同程度受傷,右手小拇指的指甲蓋被掀翻。
“不僅是我,這幾年看新聞,推搡交警、搶走執法工具、撕扯民警衣服的並不少。可能一部分人覺得民警也不能把他們怎麼樣,所以才會有恃無恐。”武欣毅説。
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單設“襲警罪”,對武欣毅來説,既有安慰也更有底氣。但他覺得,這一條款的設置,最主要的作用不在嚴懲,而在威懾。“如果只説‘妨害公務’,一般人可能很難迅速地和‘阻礙警察執法’等聯繫到一起,如果説‘暴力襲警從重處罰’,老百姓理解起來也更加容易。”
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次刑法修訂不僅進一步明確“襲警”這個概念,而且一些針對警察執法過程中遇到的輕微暴力行為,也可能納入刑法管理範疇。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對媒體表示,一些比較嚴重的襲警行為,按照原來的刑法條文是可以直接處理的,但刑法修正之後,警察日常執法時遇到一些輕微的暴力行為,即使沒有達到“阻礙”程度的,也可能被納入,而且從重懲處。因此,入刑的可能性必然高於從前。
吳允鋒也表示,在刑法中單獨設立“襲警罪”這個概念,便於警察遇到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時,進行口頭警示。同時,有利於強化大眾關於“暴力襲警是犯罪”的概念,有利於進行法治宣傳,對公眾儘可能地配合、服從警察的指揮、管理,能夠起到一定作用。
應限定“襲警”情形,規範執法監督
刑法單設“襲警罪”後,有網友提出,加大了對警察保障的同時,也增加了警察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把警察這個職業預設為一種濫用權力的職業,這對警察有失公正。刑法對濫用職權的行為有專門規制。如何防止警察濫用職權與打擊暴力襲警行為,應該是並行不悖的。”
法律專家認為,從立法制定到司法執行,還需進一步明確相關司法解釋,限定適用範圍。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孫煜華指出,在具體適用襲警罪時,還要注意解決兩個問題:一方面,不斷加大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力度,着力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對襲警行為作出明確、細化的規定,嚴格限定襲警的情形,做到既不擴大解釋也不縮小解釋。
“要深刻吸取粗暴執法、過度執法、不文明執法等問題帶來的教訓,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例如,不能把執法對象在面對不規範執法時的適度反抗認定為襲警,否則的話,會造成打擊面過大的問題;再如,明確警察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單警執法記錄儀,視頻可以作為適用襲警罪的重要證據,也對警察的行為進行約束,防止其越權。因此,有必要在增設襲警罪的同時,對相關行為作出嚴格限定。”孫煜華説。
“要從根本上杜絕暴力襲警問題,關鍵在於建立和諧的警民關係,形成相互理解的風氣。而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警民雙方進行嚴格‘訓練’。”吳允鋒表示,首先要明晰警察權力的範圍和邊界,恪守公權力“法無授權皆禁止”的理念,規範執法流程,落實執法監督,進一步提升依法履職能力。“要讓人們知道,如果對執法行為存在異議,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行政申訴,而不是暴力抗法。這也需要司法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執法監督的路徑和機制。”
“同時,也要通過法治宣傳讓人們明白,尊重和維護警察執法權威,最終是為了保障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也是在保護自己。”吳允鋒説。
欄目主編:王海燕 文字編輯:鄔林樺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徐佳敏
來源:作者:鄔林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