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車房,怎麼處理?

11月1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貴州旅遊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委員、原副董事長程勇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顯示,程勇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

11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餘春存被雙開。通報指出,餘春存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鉅額錢款,併為其謀取利益。

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案例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問題不在少數,一些黨員領導幹部打着“借用”的旗號,違規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企業、管理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認為這些都不是大問題。

黨員幹部向下屬單位或企業、管理對象借錢借房借車,實際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權力,本質是公權力的異化和濫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將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列入違反廉潔紀律的情形。《條例》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例如,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區紀委監委發佈的《關於一起黨員幹部違規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典型問題的通報》指出,該區和苑街道辦事處副主任施向波在分管街道民政工作期間,在低保户的審核、認定、認證、救助過程中,以給孩子婚房裝修為由,向其直接管理和服務對象、和苑街道轄區低保户高某借款5000元,此外多次與高某發生其他個人經濟往來。施向波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借用行為是一種無償或象徵性的支付極少利息或租金的行為,在實務中應注意區分借用行為與以借為名收受他人財物的受賄行為。借用具有歸還的本意,並沒有佔有的故意。如是打着“借”的旗號,懷着非法佔有的故意收受他人財物,就成了受賄行為。

2020年1月,浙江省常山縣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王鬱松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王鬱松一度痴迷炒股,並因此借高利貸最終導致無力償還。當所有的借錢渠道窮盡、借無可借後,王鬱松走上了權錢交易、違法犯罪的道路。經查,從2016年開始,王鬱松單獨或夥同身邊工作人員以借為名,瘋狂收受服務對象、公司老闆、請託者和下屬的現金、金條、煙酒、消費卡、禮品等各種賄賂。王鬱松則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和地位影響,為這些人在項目承接、拆遷補償、企業資質掛靠或退税、追討工程款、親屬判緩刑、辦理取保候審、親屬就業、專項資金撥付、崗位調整或職務晉升等方面予以“照顧”,進行利益輸送。

經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王鬱松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接、專項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82.975萬元,犯受賄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體認定時,“借用”與受賄這兩種行為的主要區別是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如果借用時具有按期歸還的意思,但到期後具備歸還能力卻無正當理由不予歸還的,則説明主觀意圖發生變化,產生了非法佔有的故意,就不能再簡單認定為借用行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馮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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