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
期房、現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有調整
不再需要支付商貸擔保費
減少職工辦理擔保手續環節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而年底還力爭實現
“按月衝還貸、按月租房提取”
“正與銀行展開數據交互和相關測試”
減輕職工每月償還
住房貸款的資金壓力
幫助無房職工緩解
租房壓力和改善居住條件
今年7月1日,期房、現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有調整,不再需要支付商貸擔保費,減少職工辦理擔保手續環節;而年底,將力爭實現“按月衝還貸、按月租房提取”,以減輕職工每月償還住房貸款的資金壓力,幫助無房職工緩解租房壓力和改善居住條件。
這是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日前連線值守《成都面對面·黨風政風熱線》節目,所回應的內容。
上半年成都連續發現幾起利用偽造的婚姻證明、身份證明、户口簿等資料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中心及時予以制止,並對騙提人員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辦法》進行了嚴肅處理,通報其所在單位,列入不良信用人員名單,限制其在一定時間內提取公積金、申請公積金貸款。
近年來,成都市積極推進
部門間數據互聯共享
織密騙提套取防控網
讓違法違規提取公積金行為無處可藏
1
已實現與市房管、人民銀行、社保、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數據共享,核查房屋、貸款信息等真實性;
2
無法進行聯網核查的,通過電話、發函的形式請求當地房管、税務、民政、公安等部門協助核實房屋、婚姻、身份等真實性;
3
櫃枱配置身份證、結婚證、購房發票和產權證等證件的驗證設備,核查證件的真實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
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
其提取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一旦被發現有騙提等行為
不僅資金要被追回
還要被處罰
最終得不償失
1
根據繳存人騙提套取行為情節嚴重性
做以下處理
▶口頭批評教育,通報單位,進行不良行為登記;
▶逾期不退回的,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追回騙提套取資金;
2
對協助繳存人騙提套取的單位、中介、
房地產開發企業做以下處理:
▶中心向當地勞務派遣行政管理部門、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中心通過當地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及時曝光違規行為,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大家都知道
社保是歸個人使用,不能分割轉讓
但是住房公積金
是為了買房、租房等
可以用於家庭或夫妻間
那麼住房公積金
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可以繼承嗎?
住房公積金可以繼承嗎?
網友提問:“我在公司當總監的,工資還算不錯,但是距離可以買一套自己喜歡的房子還差很遠。為了早點在這個城市買房,所以在公司裏選擇購買的住房公積金範圍裏,我選擇了最高的比例。由於夫妻感情很差,現在有離婚的打算,我知道婚後買的車子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都是需要在離婚時分割的。但是我妻子説我婚後交納的住房公積金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真離婚,那麼也是要分割的。
我已經工作七八年了,所以真算起來,這筆錢還是挺多的,但是我不相信這是離婚後可以分割的部分,所以想問問律師這是真的嗎?住房公積金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我該怎麼處理呢?”
解答
結婚後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主張分割!如果無約定或者過錯,對於離婚財產一般是平均分割!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
結婚後,雙方通過工作、生產、經營、投資等渠道獲得的工資、獎金、收益;
結婚後,雙方憑藉專利、註冊的商標等知識產權獲得收益;
婚後繼承他人的財產或者獲贈得到的財產,除了指定給予一方的除外;
其他應該歸於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以上財產中雖然沒有明確説明住房公積金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但是根據最高院對婚姻法的相關解釋,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可能有人會感到困惑,住房公積金一般是通過購買房屋、建造、修理房屋等支取的,即沒有正當理由的話,根本不能實際支配住房公積金,那麼又談何説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不能支取不代表不存在,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動用公積金等住房資金購買了房屋,該住房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雖然被儲存的住房公積金沒有實際獲得,但是也算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所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僅有一方持有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在離婚時一般是直接予以對半分割。
住房公積金可以繼承嗎?
“張某是某公司已退休職工,在職時公司每年都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2014年張某因病去世。張某與配偶只有一個女兒,父母健在。那麼張某遺留的公積金可以繼承嗎?對於張某的住房公積金誰有權繼承呢?”
解答
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的個人合法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職工死亡後,首先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另一半公積金屬於職工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故張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均可繼承張某的住房公積金。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來源:四川日報、成都日報錦觀、四川機關事務官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