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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許敏律師提出“錯換”可能是“偷換”起,輿論譁然,所謂‘’偷換‘’當然指的就是杜家所為,媒體幾乎一邊倒同情許敏,討伐杜新枝、姚策夫婦。
姚策去世以後,郭威也遭到指責,指責他不該為姚策捧遺像,認為他傻被杜家矇騙。
幾乎看不到不同意見的文章,留言欄中偶有相反觀點,必招來蜂擁而至的謾罵。
部分網友認為:支持許敏就是支持正義,反之就是大逆不道。
輿論如此一致,是過去很少發生的現象,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關於杜新枝夫婦,是公安傳喚了?抑或是檢察院起訴了?還是法院定罪了?都沒有!
一切懷疑都是網絡傳言,傳言許多證實為謠言。
比如,郭威:我從來沒有見過一個叫郭希志的親戚,郭威妻子:我不是杜新枝侄女……
居然有人要杜新枝夫婦拿出沒有犯罪的證據,這可有點難。想一想,你能否自證清白沒幹壞事?除非你所有時間都在攝像機下,有從不間斷的視頻錄像。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該案不是“錯換”就是“偷換”
沒有第三種可能。
前者是因為粗心大意、不負責任,當屬無心之舉,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後者是為了達到一定目的或獲取個人利益有意為之,當屬故意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錯換‘’還是‘’偷換‘’,需要釐清七個疑點
毫無疑問,28年前發生的這起嬰兒烏龍事件主要責任在河南淮河醫院,姚策和杜新枝夫婦起訴該醫院終審獲賠百萬證明了這一點。
但具體責任人是誰,是“錯換”還是“偷換”,仍然沒有結論。
根據網絡爭議要點,筆者認為釐清下列七個疑點十分重要。
為嬰兒洗澡的護士嫌疑最大,因為只有洗澡的時候才容易出現摘掉嬰兒手環的情況,重新系上時發生“張冠李戴”。
按理無論何時都不應該摘掉手環,但假如手環鬆弛洗澡時脱落了,大小便弄髒或者質量問題破損了……在沒人監督的情況下,原則問題可能會被棄之不顧。
2.手環、衣服同時錯換?
許多網友包括許敏質疑如果是無意,手環戴錯衣服也同時穿錯太蹊蹺,只有人為故意才符合邏輯。
這種質疑是不瞭解產科嬰兒管理常識。嬰兒出生時用的是醫院統一定製並消毒好的包被,只有準備出院才換上各家自帶的衣物。
3.兩個嬰兒不在一起怎麼能錯換?
有人質疑,杜新枝有乙肝大三陽,所生嬰兒按理和健康嬰兒分開管理,兩個不在一起的嬰兒根本無錯換可能。
本人查閲到去年9月庭審結束後澎湃記者的報道,文中介紹,當年杜新枝不是單獨隔離在一個病房,而是與其他產婦混住在一起,所生嬰兒也沒有單獨隔離。
4.不翼而飛的化驗單
杜新枝的乙肝化驗單結果如為陽性,證明當時醫院太不負責任,違反基本醫療原則,錯換之事沒有任何辯護藉口。
如果乙肝化驗單上結果是陰性對醫院是有利的,醫院至少可以找到產婦混住在一起的合理性。
按照杜新枝的病情乙肝陽性無疑,而這份乙肝化驗單恰恰卻丟失了。
丟失對誰有利?誰最容易讓它‘’丟失‘’?
5.誰損毀了病歷?
有文章寫到許敏丈夫發現姚策不是親生,到該醫院反應情況的時候,該醫院讓其等待了三天。
是否第一時間拿到了病歷?按理雙方應該立即封存病歷,當面複印,複印件交病人家屬,防止醫院方‘’整改‘’。
許敏丈夫等待的三天時間,醫院方有充足時間對病歷細查,發現有利或不利自己的地方。
想一想:誰有改動病歷的動機?
6.‘’偷換‘’嬰兒者毀病歷是腦子進水了
大量文章將病歷毀損作為“偷換”成立的疑點,推測是幫杜新枝‘’偷換‘’嬰兒的護士所為,完全是腦子進水了。
假如當時護士毀損了病歷,經三級醫生核查早就被發現,毀損早就被補上,否則怎麼作為“甲”等病歷進的檔案?關鍵是,毀損病歷對掩蓋偷換起不到半點作用。
7.誰先提出“偷換”概念?
4月2日有篇文章稱,最早提出‘’偷換‘’的是淮河醫院一名保安,他以家屬的名義向警方報警,稱有人偷換了孩子。文章稱該保安行為可能是醫院領導安排。
在無法擺脱責任的情況下,只有“偷換”一項可以減輕醫院的責任,緩解輿論壓力。
果然,許敏律師一句‘’錯換‘’可能是‘’偷換‘’,隨之配合出現的大量所謂“巧合”、“疑點”將矛頭一下轉移到杜新枝夫婦身上。一時間,網民忘記了淮河醫院,義憤填膺攻擊起杜新枝夫婦來。什麼“毒心汁”、“杜鵑鳥‘’等等,大量網文將杜新枝幾乎醜化成十惡不赦的魔鬼。
這些所謂“巧合”和“疑點”大量涉及醫院內部人事、病歷頁面,是誰透露給媒體的,不言自明。
‘’偷換‘’有三種可能
假如該事件為“偷換”,即故意將兩個孩子掉包,根據動機分類存在三種可能。
1、為利:杜新枝家所為
許家無作案動機,排除作案嫌疑。部分網文篤定就是杜家所為:有所謂作案動機——換一個健康孩子(荒唐),有作案條件——護士郭希志是親戚(反覆闢謠無人相信)。裏面的真真假假,互相攻訐已大量見諸媒體,此處不一一贅述。
2、為仇:有人報復?
所有犯罪動機中,一部分源於仇恨。當自己利益,身體,財產,感情收到傷害時,一部分人產生報復心理。
報復杜新枝家還是報復許敏家?
杜新枝一家是外地人,與相關醫院醫生護士沒有交結,應該不會有仇人。杜家身份低微,因為傲氣傷人的可能性也較小。
許敏一家是否有人與該醫院某醫生護士有恩恩怨怨?或者在生產期間因為言語不當與醫護甚至是清潔工發生過爭吵?在案件偵破過程中,這些也是不應該被忽視的事項。
3.無目的犯罪
為了追求刺激或者心理變態故意將嬰兒手環換掉。
因為管理疏忽,個別不良分子無意中闖入嬰兒室,也可能做出變態之舉。
(圖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