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户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寧迪)記者從央行獲悉,今年一季度,央行依法對8家拒收現金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作出經濟處罰,處罰金額從500元至5萬元人民幣不等。
2020年12月,央行發佈2020年第18號公告,提出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現金是我國境內最基礎的支付手段。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現金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當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為此,央行嚴格貫徹落實國務院要求,堅持宣傳引導與嚴肅懲治相結合,持續推進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工作。對核實為拒收人民幣現金的,央行將依法處罰並定期予以曝光,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
此次被處罰的8家單位包括公共服務機構、停車場、遊樂場、保險公司及房地產公司等,拒收現金行為涉及繳納燃氣費、停車費、保費、購房首付款和購票。
8家單位分別為文安縣中燃宏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華車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温州市鹿城區學院大廈第三屆業主委員會、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世茂天成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安徽班芙尼商貿有限公司、昌吉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宿遷潤良商業有限公司。
其中,對文安縣中燃宏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罰款不僅包括公司,還包括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央行提示,社會公眾遇到拒收現金行為,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0年第18號),依法維權。廣大經營主體應強化法治觀念、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尊重公眾支付選擇權,共同打造現金和諧流通環境。